人身损害赔偿能否裁定冻结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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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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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人身损害赔偿能否裁定冻结,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都包括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人身损害赔偿能否裁定冻结

一、人身损害赔偿能否裁定冻结

人身损害赔偿的钱,如果不是当事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冻结。如果是当事人生活必需的,法院不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都包括哪些

(一)、伤害者能治疗康复的,主要赔偿以下这些费用:

1、医疗费

医疗费是医治人身损害所需的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赔偿费用的标准,按照受害人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3、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去医院的必要交通费用。

如果受害者能够坐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的就不能坐出租汽车、飞机,否则不予赔偿。

4、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者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费用。

5、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必要的食疗、滋补身体所用的费用,不包括根据诊断不需要特殊增加营养而受害人自行滋补的费用。

(二)、造成受害者身体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除赔偿上述所需的费用外,还必须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以及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

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三)、造成受害者死亡的,除赔偿

(1)~(5)所需的费用外,还必须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该问题整理的内容,人身损害赔偿的钱,如果不是当事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冻结。

如果是当事人生活必需的,法院不是冻结。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律图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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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金可以被冻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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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可以仲裁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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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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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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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
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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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能不能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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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8日,A公司雇佣的道路作业工人苏某(男,1970年出生)在某市无名道路上作业,恰逢付某驾驶B公司所有的沪C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沪C车辆与苏某相擦,导致苏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调查取证认定,付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08年6月30日,A公司与苏某的家属达成协议:由A公司一次性支付苏某家属50万元,之后苏某家属放弃向责任方索赔的所有权利,由A公司向各责任方索赔,索赔的钱款全部归A公司所有。双方对该份协议进行了公证。随后,A公司实际支付苏某家属30万元的赔偿款。
2009年3月10日,A公司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提讼,要求B公司与沪C车辆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94万余元。
一审作出了判决,判决B公司与保险公司分别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与B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二审在开庭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因与苏某家属签订了相关协议,并支付了费用即可以作为原告要求事故责任方要求交通事故赔偿。
一审中,原审以及A公司认为,苏某的家属通过签订协议书的形式将交通事故赔偿权转让给了A公司,此系财产性质的转让,且事后苏某家属再次进行了确认,并进行了公证,该份协议以及A公司实际支付的30万元均属事实且有效。
唯一不同的是,原审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与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依法不得让与或继承。因此,原审在一审判决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未支持。其余诉讼请求,基本都予以支持。
一审中,保险公司认为,A公司并不属于本案的适格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只有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有权利向致害人要求损害赔偿,法律并未赋予其他主体在各种债权中的请求权。该案涉及的债权为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相关的法律只规定了合同之债可以转让,而未规定侵权之债可以转让。即使在司法实践中认可参照合同之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来处理侵权之债,那么《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也同样可以参照使用。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性质是不能转让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可见,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权利,属于不能转让之债。A公司与苏某家属签订的关于债权转让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二审中,保险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明显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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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损害赔偿和财产纠纷中,若平等主体间签订仲裁协议,有合法权利申请仲裁解决。此限于合同纠纷及财产权益争议,建立在双方自愿且达成契约的前提下。但婚姻、抚养、继承等家庭关系争议及行政事务,不属于仲裁调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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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能否仲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含康复费、整容费及今后治疗的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该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票据 、交通费住宿费的正规票据、护理证明、工资证明、加强营养证明、法医鉴定书、被抚养人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等
根据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中所划分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
2、误工费用
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法医鉴定予以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到定残前一日。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提供最近三年收入的,按照受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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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报酬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执行。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止,最长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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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等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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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但是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影响就业的可以响应减少或者增加。需要残疾用具的还应当支付残疾用具费用。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总额
9、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计算20年;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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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损害抚慰金
没有具体的数字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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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费用
参加事故处理的3位亲属的交通、误工、住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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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能否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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