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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信用卡诈骗罪;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
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他用户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
(2)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五)》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进行了修改。
根据法条内容,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明。
2、行为人骗领到信用卡。
骗领就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身份事实,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材料,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骗领信用卡的行为。
骗领到的信用卡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信用卡”。
3、行为人使用了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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