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生子能被收养。不满十四周岁,符合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三种情况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而送养人应当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的条件应当是在年满30周岁以上的无子女、有抚养能力、没有医学上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人。收养行为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哪些情形可以导致收养关系终止
原则上,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但是,由于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收养关系的恶化与事实上的解体。
因此,我国明确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
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的。
但应当注意的,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收养、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如果养子女不同意的,双方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可以依法被收养的,因此未成年人生子如果无法抚养自己的子女的时候,可以依法选择送养的,具体的规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