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单方不能拟定婚前财产协议,但是婚前单方可以到公证处明确自己名下的财产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明确表示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对于公证处的业务而言,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到公证处做《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双方的婚前财产范围,以及后续对于财产归属的约定。
婚前个人可以在公证处单方面进行个人财产的清算、评估、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