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债不还会入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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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人欠债不还一般是不会入刑的,但是存在例外的情况,即债务人有能力偿还但是拒不偿还,在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的,此时就可以认定该债务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债务人欠债不还会入刑吗?

一、债务人欠债不还会入刑吗?

欠钱不还民事行为,一般不会因此而构成刑事犯罪,也就不会坐牢。除非债权人确有能力归还而拒不执行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的,或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债权人故意暴力抗拒等。此外,法院可能因为债权人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而对债权人人身采取司法拘留,最长可达15天。

(一)对方确实没钱

不管是什么样的情况,就是没钱,似乎债权人也办法,毕竟对方已经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了。借贷方面的问题始终是民事纠纷,是没办法让对方坐牢,而且,坐不坐牢跟债务没什么关系,坐牢也不能抵债!唯一的办法就是拿着法院的判决书追债,追一辈子!

(二)对方有钱不还

1、对方已经转移财产,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找律师或者自己去调查其个人财产或者转移财产的证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证明对方是有钱故意不还,这样就走到下面一步了!

2、对方有钱,但是拒绝执行,拒绝还钱。可对其进行罚款,司法拘留!如果牵涉的数额较大,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样就可能判刑!同时,欠债权人的钱还在那,债权人还可以继续追债!

3、《民事诉讼法》有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对方是单位的话,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欠钱不还的解决办法是什么?

对方有钱或财产时,尽量提前做好调查,在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谨防对方将财产转移,减少麻烦!

对方有钱或财产,但提前转移了!在诉讼之后,自己或者找律师做好调查,搜索其财产证据以及财产转移证据等相关,可向诈骗罪方向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方确实没钱,怎么办?确实没办法!但是,在债权人借钱的时候,债权人应该要有一个评估,看对方是否有还钱能力,数额较大的,可要求担保或者其他财产抵押!一个没有还钱能力的人,债权人借给他,现在又想着要回来,这不自己给自己找事做吗?

只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最好是签订一份书面的借款合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依据该借款合同的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协商处理,但是如果是债务人态度恶劣的话,那么债权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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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加入与保证、债务转移、第三人履行的区别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务人所负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别在于:债务加入是对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保证是保证人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人不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的或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债务在保证行为成立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在于:债务加入不免除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义务;而债务转移是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债务加入与第三人履行的区别在于:债务加入的合同当事人为债权人和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第三人若不按协议履行债务,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仍应由债务人承担责任。
二、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判断认定是否免除债务人债务即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笔者认为,在对是否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应当推定为不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应定性为债务加入。因为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以及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从保护债权人的价值取向出发,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增加了债权人债权的保障,更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债务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形式问题,笔者认为,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从法理上分析,在债务加入这种特殊的债务承担形式中,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分,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处于相同的地位,其责任的性质与连带责任最为接近,实际上第三人与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中不是对债务的担保,更不是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从维护债权人债权的原则出发,将债务加入的第三人责任确定为连带责任更加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更加公平合理,也更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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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第二是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第三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第四是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成为新的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诉请人民要求第三人履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目前,债务加入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债务加入的确认,往往争议较大。根据理论界对债务加入概念的通说,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债务加入有以下特征:一是第三人单独与债权人订立代债务人还款的协议,债务人不参加协议的订立,协议内容不涉及债务人是否免除还款责任;二是第三人与债务人通常具有关联关系;三是债务人通常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债务加入案件与债务转让在进行方式上有相同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难以判断。区别的关健是:

一,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并往往有利益关系,债务人的履行义务行为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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