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能约定管辖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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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能约定管辖吗,人身伤害赔偿数额怎么计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中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能约定管辖吗

一、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能约定管辖

民法典并没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能否约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能约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人身伤害赔偿数额怎么计算

1、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3、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4、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1)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2)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

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3)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4)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

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5)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能约定管辖法院。

但是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协议管辖必须是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其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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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时,当事人选择管辖对于诉请赔偿数额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诉是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行使选择权后确定的案件受理。受诉地如为经济发达地区相应的数额标准较高,如为贫困地区数额标准较低,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获赔金额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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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身损害诉讼管辖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要求受理。 二、人身损害案件分类 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迳行以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 4、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应予受理。 6、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诉至的,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诉至的,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无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也不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7、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一般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8、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领取了保险金后,又向人民要求侵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应予受理。 9、订有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亡,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而引起争议,应告知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依法诉到的,应予受理。 10、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的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的,应作新案受理。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身损害诉讼管辖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要求受理。
二、人身损害案件分类
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迳行以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
4、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应予受理。
6、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诉至的,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诉至的,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无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也不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7、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一般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8、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领取了保险金后,又向人民要求侵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应予受理。
9、订有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亡,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而引起争议,应告知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依法诉到的,应予受理。
10、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的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的,应作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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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法院属地管辖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原告提起的诉讼的案件是由那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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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离婚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管辖。当一方到没有管辖权的后,另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离婚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离婚后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应以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前遭受财产上的损害而提起赔偿请求。离婚后的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因离婚而受到的财产期待权损失除外。
2、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以离婚后提起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可结合多种因素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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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后损害赔偿
1、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
离婚纠纷案由本身包括了析产、损害赔偿等相关诉讼请求,因此,在离婚的同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在此情况下适用的是“离婚纠纷”案由。
2、离婚后的一年内提出。
在登记离婚后或者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当事人才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则无法适用“离婚纠纷”这一案由。基于以上考虑,《规定》在“离婚纠纷”案由之外将“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确定为的第案由。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赋予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当事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人民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或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对此,最髙人民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最髙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0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离婚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管辖。当一方到没有管辖权的后,另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离婚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离婚后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应以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前遭受财产上的损害而提起赔偿请求。离婚后的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因离婚而受到的财产期待权损失除外。
2、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以离婚后提起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可结合多种因素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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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后损害赔偿
1、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
离婚纠纷案由本身包括了析产、损害赔偿等相关诉讼请求,因此,在离婚的同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在此情况下适用的是“离婚纠纷”案由。
2、离婚后的一年内提出。
在登记离婚后或者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当事人才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则无法适用“离婚纠纷”这一案由。基于以上考虑,《规定》在“离婚纠纷”案由之外将“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确定为的第案由。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赋予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当事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人民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或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对此,最髙人民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最髙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0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怎样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离婚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管辖。当一方到没有管辖权的后,另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离婚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离婚后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应以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前遭受财产上的损害而提起赔偿请求。离婚后的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因离婚而受到的财产期待权损失除外。
2、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以离婚后提起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可结合多种因素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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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后损害赔偿
1、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
离婚纠纷案由本身包括了析产、损害赔偿等相关诉讼请求,因此,在离婚的同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在此情况下适用的是“离婚纠纷”案由。
2、离婚后的一年内提出。
在登记离婚后或者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当事人才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则无法适用“离婚纠纷”这一案由。基于以上考虑,《规定》在“离婚纠纷”案由之外将“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确定为的第案由。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赋予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当事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人民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或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对此,最髙人民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最髙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0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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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管辖规定是什么?
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管辖规定是通常情况之下是由侵权行为地方或者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实际上根据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因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导致人身受到损害的情况之下,那么是需要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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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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