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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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了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罪。该法第26条规定: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此项规定,对于惩治间谍犯罪和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间谍犯罪是一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又具有十分隐密的特点。打击和防范间谍行为是国家安全机关的专门职能,同时,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同间谍犯罪的斗争,需要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的支持与配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的行为,严重地妨碍了国家安全机关打击间谍犯罪的职能活动,是一种犯罪行为。为了适应新时期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加大打击间谍犯罪力度的需要,本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因此,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提供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和有关证据,这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没有履行这一特定的义务。本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所谓拒绝提供,是指司法机关在调查间谍犯罪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不肯告诉或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证据。既可以明确表示不予提供或不知道,亦可以是虽未明确表示不予提供,但对所知道的情况、证据采取躲避、推诿、装糊涂、东拉西扯等方法拒绝提供,使得国家安全机关无法了解到有关的情况及证据。如果国家安全机关没有向其调查取证,就谈不上所谓拒绝,即使其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或者掌握了他人的间谍犯罪证据,而没有主动报告、提供有关情况或证据即知情不举,也不构成犯罪。本罪属结果犯,拒绝提供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经过教育,仍坚持拒绝提供的;

拒绝提供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耽搁了国家安全工作,致使间谍犯罪分子逃匿,或使一些重要证据消失的等;

基于卑鄙动机如因与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工作人员有夙怨欲求报复而拒绝提供的;

兼有其他不构成犯罪的妨害国家安全公务的违法行为的;

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提供的;

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故意地拒绝提供。因此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须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明知'的内容,指的是明知他人参加外国的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的派遣任务,或者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为国外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我国情报,指示轰击目标的犯罪行为。二是故意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的认定

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的刑事责任。

本罪在是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的情况下发生的,它不是一般的知情不举,二者必须严加区分。

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根据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包庇罪在客观上只能由作为构成,而本罪在客观上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依据我国《刑法》中规定,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此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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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的量刑标准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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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暴力恐怖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暴力恐怖犯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软暴力是与传统通过有形物理力所实施的暴力相对应的暴力形式,主要是指通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对他人造成心理强制的犯罪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
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四、“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五款第
(三)项“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恐怖组织犯罪有哪些
[律师回复] 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那么,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是罪与非罪的认定。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实施完毕包庇、纵容性质组织行为的,原则上构成本罪且为既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果包庇、纵容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如行为人指使他人作伪证,他人未作伪证而未遂,且能自首或立功的;帮助性质组织一般成员逃匿后即行帮助抓获归案,认真悔改的,等等,可不以犯罪论处。 其次,便是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此罪与玩忽职守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此罪的主观为故意,而玩忽职守罪主观为过失。 本罪与罪的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各种方法包庇性质组织的,无疑是,如果因此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又触犯罪,属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认定。二者的区别主要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后罪的主体则侧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构成其罪。 以上便是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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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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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哪些情况下构成恐怖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下构成犯罪 1、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2、宣扬,实施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的服饰、标志的; 3、组织、领导、参加活动组织的; 4、为活动组织、活动人员、实施活动或者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5、其他活动。 实施行为的主体 1、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2、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活动的人和活动组织的成员。 发现活动该怎么办? 《反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工作的义务,发现活动嫌疑或者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举报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实施活动受什么处罚 《反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情况下构成恐怖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下构成犯罪 1、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2、宣扬,实施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的服饰、标志的; 3、组织、领导、参加活动组织的; 4、为活动组织、活动人员、实施活动或者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5、其他活动。 实施行为的主体 1、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2、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活动的人和活动组织的成员。 发现活动该怎么办? 《反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工作的义务,发现活动嫌疑或者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举报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实施活动受什么处罚 《反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情况下构成恐怖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下构成犯罪 1、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2、宣扬,实施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的服饰、标志的; 3、组织、领导、参加活动组织的; 4、为活动组织、活动人员、实施活动或者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5、其他活动。 实施行为的主体 1、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2、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活动的人和活动组织的成员。 发现活动该怎么办? 《反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工作的义务,发现活动嫌疑或者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举报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实施活动受什么处罚 《反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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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既遂怎么量刑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中国刑法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既遂怎么量刑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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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组织犯罪罪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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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恐怖组织犯罪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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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恐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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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构成恐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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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恐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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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既遂如何量刑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中国刑法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既遂如何量刑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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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具体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编造、故意传播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有关的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管理秩序及社会公共安宁。  
(2)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行为之一:
①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②明知是编造的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编造”,既可以是虚构事实、无中生有地编造,也可以是歪曲事实真相的编造;既可以是在特定社区范围内编造,也可以是面向全社会的编造。所谓“爆炸威胁”,是指以已经在某特定场所或装置或自己或他人人身置放了爆炸性物质的方法,来胁迫、恐吓社会或他人。所谓“生化威胁”,是指以已经或行将释放毒性化学品、生物剂、毒素或其他生化毒物的方法来胁迫、恐吓社会或他人。所谓“放射威胁”,是指以已经或行将释放特定放射性物质的方法来胁迫、恐吓社会或他人。所谓“明知”,是指传播前已经认识到该信息的来源不可靠或内容虚假。所谓传播“,既可以私下个对个地传播,也可以当众公开传播;既可以口头传播、文字传播,也可以通过影像视听资料传播。此外,对传播地点,刑法上没有特定限制,只要在后果上符合刑法本条的法定要求即可。在犯罪既遂规定上,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仅有此类“编造”或明知虚假而“传播”虚假的信息行为还不够,还需导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方才构成本罪既遂。如其行为人在编造或传播此类虚假信息后,乘机敲诈勒索者,因其“编造”或“传播”行为与“敲诈”行为之间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可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  
(3)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犯罪,般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为从严打击此类犯罪,刑法上没有对本罪设定特定的目的要求。实践中,本罪行为人往往具有不同的“编造”动机,但无论其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不同的动机只能在量刑时作为参考。如因误会事实真相而在客观上夸大甚而歪曲了事实真相,因而过失地“编造”了类虚假信息者,不构成本罪。如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因此而导致国家财产或公民人身重大损伤者,可按相关犯罪处理。  (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立本罪主体。中国《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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