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信用卡没能力还还会影响联系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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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有影响。朋友信用卡逾期要先尽快还清欠款。逾期会影响个人信用,银行会各种方式催收,如果严重逾期,银行会进行起诉持卡人,要求还款。关于别人信用卡没能力还还会影响联系人吗的问题,下面由律图网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别人信用卡没能力还还会影响联系人吗

一、别人信用卡没能力还还会影响联系人吗

没有影响。朋友信用卡逾期要先想办法将欠款尽快还清。长时间逾期会影响个人信用,银行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如实反馈持卡人用卡情况。而且在这期间,银行会有专员通过短信、电话或者上门的方式催收,而且办卡时申请表上都会有相关的协议,如果严重逾期,银行会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同时会有短信通知,所以千万不要因小失大。而且长时间逾期会影响信用卡正常使用,等欠款还完后,可以去网点查一下账务情况。

二、信用卡透支数额太大,被起诉是不是就要坐牢了

不一定会坐牢。信用卡逾期被银行起诉后,若被怀疑恶意透支信用卡,经法院判决后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那自然是要坐牢的。

如果客户并没有恶意透支信用卡,那自然不会去坐牢,法院只是会要求客户尽快还清欠款,若客户在法院判决后及时还清了欠款,那自然没问题了,之后只要好好养信用就行。当然,若法院判决后还不还款,有可能会被法院列为失信人,且法院有可能强制执行,冻结客户名下银行卡,扣除其中资金用来还款。

三、网贷巨额欠款还不上对信用卡有什么影响

如果网上贷款逾期,如果是信用调查,很可能导致信用卡降额,特别是逾期很长一段时间或多次逾期,更不用说降额,银行也可能冻结账户,还款看不到金额恢复,然后不能使用信用卡。如果客户之前一直保持按时还款的好习惯,这次不小心逾期,很快还清,客户还清后额度可能会恢复,银行暂时不会减少额度,但卡功能可能会受到限制,账户估计会受到风险控制,可能无法大量消费。如果再次逾期,银行很可能会减少甚至冻结额度。

以上是关于“别人信用卡没能力还还会影响联系人吗”问题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律图专业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制定对应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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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的全部担保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部分的担保责任,担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担保责任。这就是物权中“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正确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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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信用卡还不起还会影响联系人吗
没影响。别人留自己的电话只是做为紧急联系人,不是给对方做担保下卡,银行也不会要求自己替持卡人还款的,紧急联系人的作用是在持卡人逾期银行联系不上的时候,负责提供持卡人的下落和电话的。那么别人信用卡还不起还会影响联系人吗,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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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影响,别人信用卡逾期留自己电话是为了以后向自己确认持卡人的信息,联系不到持卡人时,以后才会联系自己,不会对自己产生任何的影响。关于别人信用卡还不了还会影响联系人吗的问题,希望下面律图小编的回答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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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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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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