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侵权行为有哪些有下列,商品侵权怎么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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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商品侵权行为有哪些有下列,商品侵权怎么承担相关的法律规定。
商品侵权行为有哪些有下列,商品侵权怎么承担

一、商品侵权行为有哪些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品侵权怎么承担

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生产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商品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了伪造他人的商品,又或者是在使用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不利影响等等,在发现有商品侵权行为的时候,一定要向知识产权保护局或者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律图网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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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有哪几种2024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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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产品代言人应承担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广告中的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存在侵权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一)代言人实施了虚假代言的侵权行为代言人在广告中针对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作出了虚假的、夸大的、片面的介绍、宣传和推荐,即构成虚假代言的行为。根据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不得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产地、原材料等作虚假宣传。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即可以认为代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代言广告可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利用代言人的知名度等做广告,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这可以称为 第一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比如代言人在广告中称“某某品牌,我信赖”、“感冒了就喝某某某颗粒,暖暖的很贴心”等。 另一种是利用代言人的影响力和说服力,以出演角色包括使用台词的方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性能或者购买使用的必要性,增加自己企业、产品广告的真实性,可以称为 第二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比如某虚假广告中代言人称“20年的老胃病,喝了3个疗程就好了;短时间内康复老胃病、老肠炎;让你烂胃变好胃,烂肠变好肠”、“3天溶栓,30天通脑,3个月治好中风偏瘫,5到8年不复发”?T等。此外《202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中要求严厉查处的各类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节目名义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其中广告的出演者亦属该类代言行为。 针对代言行为以上两种形式进行分析,第一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并不针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产地、原材料等作介绍,只是利用代言人自身的知名度进行宣传,该类广告内容简单,有时甚至只有一张代言人的肖像或者签名照,不存在违反广告法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不存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内容,因此不属于虚假广告。第二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代言人往往针对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进行介绍,内容较多。如果违反了广告法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即构成虚假广告,代言人虚假代言的侵权行为即告成立。 (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后果这里的损害后果是指因虚假广告行为给消费者带来的实际的或必然的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广告主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消费者丧失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有关消费者权益、损害后果及赔偿的范围的界定,应结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 (三)虚假代言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是产品代言人在广告中的虚假代言行为促使消费者购买了相关产品或接受了相关服务,并由此而造成损害,即可认定虚假代言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当然,生活中部分消费者并非由于虚假广告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虚假代言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虚假代言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其 一,受害消费者是否将产品代言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讼。根据生活经验判断,没有受虚假广告影响的消费者甚至不知道虚假广告的存在,或者购物不是基于广告的影响,因此一般不会代言人,而诉请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消费者一般是基于虚假广告的一定影响才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 其 二,虚假广告的失真程度。如果广告中只是个别的、非关键的内容失真,该失真内容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购,则应认定因果关系不成立,反之则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其 三,虚假广告中产品代言人的出演状态或所起的作用。如果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所起的作用不大,只是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对商品作了第一层次的代言效果,而虚假广告中第二层次的代言效果(即虚假宣传)是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以添加其他画面、视频、音频制作的,代言人并没有出演角色、使用台词,则不能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如果代言人出演了第二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则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超市商品陈列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品陈列是指门店为了最大限度地便利顾客购买,利用有限资源,规划和实施店内总体布局、货架摆放次序、商品堆码方式、广告橱窗设计,合理运用店内的照明、音响、通风等设施,创造理想购物空间的工作。
(一)一目了然、容易挑选原则
(1)商品要分区定位,每一类、每一项商品须有一个相对固定的陈列位置,使顾客在短时间内很容易选购到自己所需购买的商品;
(2)商品摆放要正面面向顾客,从左向右,使顾客能看清楚;
(3)商品标价准确清晰。清楚、醒目的价格牌,既可增加产品陈列的宣传效果,又让消费者买的明白。  
(二)整齐清洁原则  保持卖场的整齐清洁、做好货架的清理是商品陈列的基本工作。这就要求卖场内须随时保证货架的整洁,陈列商品要干净、完整,有破损、污物、外观上不符合要求的商品要及时撤下。
(三)便于取放原则  
(1)商品陈列的位置要适当方便,便于顾客手能伸进去取放商品;  
(2)商品不要陈列在顾客手拿不到的地方,影响顾客的购买兴趣,要根据消费者不同年龄、身高等进行有效的陈列;  
(3)货架上商品陈列要稳定,排除倒塌现象,给顾客以安全感。  
(四)商品丰满原则  货架上的商品数量要充足,避免产生脱销现象;货架上商品种类要丰富,使顾客有挑选商品的空间,找到自己喜欢的商品。  
(五)先进先出原则  货架上的商品卖出后,需要不断补充新的商品。补充商品的方法是把所有的商品都取出,放入补充的新商品,再把原来的商品放在前面,这样既保持商品鲜度,又避免在后排的商品超过保质期。  
(六)保持新鲜感原则  采用多种商品陈列方法,并定期变化,增加店内布局的新鲜感、变化感,吸引更多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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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商标侵权行为有哪几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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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家超市的商品过期了,卖给顾客遭投诉了?请问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承担者是哪个?是我们还是供货商?
[律师回复] 您好,产品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纠纷。二者有原则的区别。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并不是对这种区别都能分开。其主要区别是:

一,产品质量纠纷必须发生在合同领域,而产品侵权责任仅仅以合同为一般前提,并非以存在合同关系为产品侵权责任发生的必要前提。产品质量纠纷以原有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产品质量纠纷。产品侵权责任的发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关系,但是,一方面,产品侵权责任并非因合同关系而引起,这种侵权行为是物件致人损害,而不是行为致人损害;另一方面,很多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并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二,产品质量纠纷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间接损失,而产品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或者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这是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侵权责任的最主要区别。

三,产品侵权责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于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致害人身或者财产,致害的是物,而不是行为;而产品质量纠纷致害的原因,是违约行为,是因为违约而造成损害。

四,确定产品侵权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因而责任构成无须具备过错的要件。而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责任,构成违约责任,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尽管这种过错的确定采推定形式确定,无须受害人举证,违约一方须提出反证才能推翻这一推定。但产品侵权责任则根本无须具备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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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侵犯商标权,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哪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侵权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一、哪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一)商标侵权是什么所谓商标侵权,也就是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商标侵权有哪些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6、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商标侵权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一)《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商标法》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中,侵权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前二者都难以确定,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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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其他商标侵权情形有哪些?
知识产权其他商标侵权情形没有经过授权,就擅自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同的或者类似的商标。当然了,如果变相利用伪造的商标标识以及特殊符号的,也是属于侵权的行为,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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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朋友是做生意的 最近发现有商家侵权他们的产品 想要起诉他们产品侵权 想问一下产品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产品侵权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下面为你解答产品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产品侵权行为是由于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由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缺陷产品。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缺陷分为三种:一是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二是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成的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三是警示说明不充分的缺陷,是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合理危险,在销售的产品上没有予以充分的警示与说明的缺陷。
2、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与其他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相比,往往具有受害人多、损害严重、损害发生的时间有早有晚的特点。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
财产损失,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所付价金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一般不是指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的损害。
产品侵权造成精神损害,多数是指人身伤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对此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
3、须有因果关系。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
产品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我在超市当导购,但是前些天说是我们商品商标侵权,现在还在商讨阶段,我也不知道我销售商品商标侵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回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销售明知是商品商标侵权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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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鉴定报告在商标侵权案中一定要写吗
商标侵权鉴定报告法律依据性不强,商标侵权是属于一个民事纠纷。所以说对于商标侵权报告在商标侵权案中是可写可不写的,但是若是写了的话,对于诉讼还是会带来一定的好处的,具体的话根据案情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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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侵权侵权商业秘密,应承担哪种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别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六种主要的责任: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损害赔偿。
其次是行政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进行查处,对确认侵权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
(1)责令停止侵权,
(2)根据情况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3)处理侵权物品。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最后可以是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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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在公司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我们的产品侵权需要处理,当时也不懂什么意思也没有过问,这几天又有人联系说我们的产品侵权,请问这是社呢么意思,需要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产品侵权离我们貌似很遥远,但对每一款产品来说都很容易发生,越成功的产品也就越容易遭遇侵权。产品侵权事件全面考验着产品经理的快速应变能力、逻辑思考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和团队意识。而正因如此,一位优秀的产品经理,必定是能淡定应对侵权,并利用侵权事件对产品进行及时全面的优化,从而得以为自己工作增色的。
那么,万一我们自己负责的产品遭遇了侵权,我们可以做什么,又应该怎么做呢?今天我们就来简单分析一下产品侵权事件的类型以及应对方式。
初步认识一件事物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给它分类。个人认为产品侵权事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侵权,这种侵权对我们造成了直接损害。比如恶意盗取用户信息以牟利,就属于直接损害;另一类是间接侵权,虽然没有直接损害,但是对我们的产品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比如一定程度上剽窃产品的名称、视觉设计、交互设计和信息架构,通过非正常手段降低开发和宣传成本。这类侵权虽然不能让我们蒙受直接利益损失,但实际上已经属于不正当竞争,严重者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
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此外,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照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位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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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分类都有哪些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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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超市商品有几种陈列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品陈列是指门店为了最大限度地便利顾客购买,利用有限资源,规划和实施店内总体布局、货架摆放次序、商品堆码方式、广告橱窗设计,合理运用店内的照明、音响、通风等设施,创造理想购物空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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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要分区定位,每一类、每一项商品须有一个相对固定的陈列位置,使顾客在短时间内很容易选购到自己所需购买的商品;
(2)商品摆放要正面面向顾客,从左向右,使顾客能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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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齐清洁原则  保持卖场的整齐清洁、做好货架的清理是商品陈列的基本工作。这就要求卖场内须随时保证货架的整洁,陈列商品要干净、完整,有破损、污物、外观上不符合要求的商品要及时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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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陈列的位置要适当方便,便于顾客手能伸进去取放商品;  
(2)商品不要陈列在顾客手拿不到的地方,影响顾客的购买兴趣,要根据消费者不同年龄、身高等进行有效的陈列;  
(3)货架上商品陈列要稳定,排除倒塌现象,给顾客以安全感。  
(四)商品丰满原则  货架上的商品数量要充足,避免产生脱销现象;货架上商品种类要丰富,使顾客有挑选商品的空间,找到自己喜欢的商品。  
(五)先进先出原则  货架上的商品卖出后,需要不断补充新的商品。补充商品的方法是把所有的商品都取出,放入补充的新商品,再把原来的商品放在前面,这样既保持商品鲜度,又避免在后排的商品超过保质期。  
(六)保持新鲜感原则  采用多种商品陈列方法,并定期变化,增加店内布局的新鲜感、变化感,吸引更多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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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品陈列是指门店为了最大限度地便利顾客购买,利用有限资源,规划和实施店内总体布局、货架摆放次序、商品堆码方式、广告橱窗设计,合理运用店内的照明、音响、通风等设施,创造理想购物空间的工作。
(一)一目了然、容易挑选原则
(1)商品要分区定位,每一类、每一项商品须有一个相对固定的陈列位置,使顾客在短时间内很容易选购到自己所需购买的商品;
(2)商品摆放要正面面向顾客,从左向右,使顾客能看清楚;
(3)商品标价准确清晰。清楚、醒目的价格牌,既可增加产品陈列的宣传效果,又让消费者买的明白。  
(二)整齐清洁原则  保持卖场的整齐清洁、做好货架的清理是商品陈列的基本工作。这就要求卖场内须随时保证货架的整洁,陈列商品要干净、完整,有破损、污物、外观上不符合要求的商品要及时撤下。
(三)便于取放原则  
(1)商品陈列的位置要适当方便,便于顾客手能伸进去取放商品;  
(2)商品不要陈列在顾客手拿不到的地方,影响顾客的购买兴趣,要根据消费者不同年龄、身高等进行有效的陈列;  
(3)货架上商品陈列要稳定,排除倒塌现象,给顾客以安全感。  
(四)商品丰满原则  货架上的商品数量要充足,避免产生脱销现象;货架上商品种类要丰富,使顾客有挑选商品的空间,找到自己喜欢的商品。  
(五)先进先出原则  货架上的商品卖出后,需要不断补充新的商品。补充商品的方法是把所有的商品都取出,放入补充的新商品,再把原来的商品放在前面,这样既保持商品鲜度,又避免在后排的商品超过保质期。  
(六)保持新鲜感原则  采用多种商品陈列方法,并定期变化,增加店内布局的新鲜感、变化感,吸引更多的顾客。
超市商品有几种陈列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品陈列是指门店为了最大限度地便利顾客购买,利用有限资源,规划和实施店内总体布局、货架摆放次序、商品堆码方式、广告橱窗设计,合理运用店内的照明、音响、通风等设施,创造理想购物空间的工作。
(一)一目了然、容易挑选原则
(1)商品要分区定位,每一类、每一项商品须有一个相对固定的陈列位置,使顾客在短时间内很容易选购到自己所需购买的商品;
(2)商品摆放要正面面向顾客,从左向右,使顾客能看清楚;
(3)商品标价准确清晰。清楚、醒目的价格牌,既可增加产品陈列的宣传效果,又让消费者买的明白。  
(二)整齐清洁原则  保持卖场的整齐清洁、做好货架的清理是商品陈列的基本工作。这就要求卖场内须随时保证货架的整洁,陈列商品要干净、完整,有破损、污物、外观上不符合要求的商品要及时撤下。
(三)便于取放原则  
(1)商品陈列的位置要适当方便,便于顾客手能伸进去取放商品;  
(2)商品不要陈列在顾客手拿不到的地方,影响顾客的购买兴趣,要根据消费者不同年龄、身高等进行有效的陈列;  
(3)货架上商品陈列要稳定,排除倒塌现象,给顾客以安全感。  
(四)商品丰满原则  货架上的商品数量要充足,避免产生脱销现象;货架上商品种类要丰富,使顾客有挑选商品的空间,找到自己喜欢的商品。  
(五)先进先出原则  货架上的商品卖出后,需要不断补充新的商品。补充商品的方法是把所有的商品都取出,放入补充的新商品,再把原来的商品放在前面,这样既保持商品鲜度,又避免在后排的商品超过保质期。  
(六)保持新鲜感原则  采用多种商品陈列方法,并定期变化,增加店内布局的新鲜感、变化感,吸引更多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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