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法人后之前的委托手续是否有效
委托书变更法人代表后,委托书在有效期内的,并不影响委托书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
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
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
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
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
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
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
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后,不会因为法人代表的变更而影响委托书的效力,委托书有有效期内的,当事人仍然需要履行委托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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