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被告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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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征收时房屋拆迁纠纷被告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政府部门会专门设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过程中出现了任何问题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被告如何确定

一、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被告如何确定?

征地拆迁纠纷的被告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纠纷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和拆迁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被告有哪些权利?

1、有辩论的权利。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进行答辩的权利,以证明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正确性。但被告无反诉的权利。

2、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在诉讼过程中有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被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有权改变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5、有上诉和申诉的权利。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的权利;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提出申诉的权利。

6、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或依法自己强制执行的权利。被告对于原告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房屋拆迁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向法院起诉之前要先确定被告,征收国有土地时房屋拆迁纠纷被告只能是当地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的性质比较特殊,被拆迁人向法院起诉之前也可以先向当地人民政府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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