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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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争议时,如果发现有危害劳动仲裁裁决执行的情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

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一、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争议时,如果发现有危害劳动仲裁裁决执行的情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

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原则是什么

1、事实清楚原则。

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

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

只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才能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事实不清,不能调解。

2、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调解。

这就是说,劳动仲裁机关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调或裁的权力,不得强迫。

3、合法原则。

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

就是说,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争议时,如果发现有危害劳动仲裁裁决执行的情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律图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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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后财产保全还能申请吗?
仲裁决定下达之后,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提供担保人,未提供担保人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提供担保人后,法院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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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法院仲裁,财产保全多久做出裁定
[律师回复] 你好,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财产保全,如果属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属于非诉讼财产保全,就由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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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向劳动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吗
可以,《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由此可见,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相关知识:
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2、身份证明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4、其他材料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期限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之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一定要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虽然这一规定不合理,但在劳动法没有修改之前,申诉人还是要按照这一规定的要求执行的。超过六十日的话就会丧失实体权利。这样的话,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得不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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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劳动仲裁的过程中是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只有在进入到诉讼阶段之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这种措施。但是,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员工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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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国内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的级别管辖,《执行规定》第11条已作了明确规定。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作出裁定,并由作出该裁定的基层人民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关于国内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的地域管辖,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管辖。当被申请人住所地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不一致时,就会形成不同的基层对该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竞合。因此,当事人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申请保全的对象(即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还是金钱;是物的还应写明其价值)的所在地,以便于人民在确定管辖时作为参考。《执行规定》第3条中规定“人民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第4条中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主要考虑由审判庭和人民法庭执行迅速、便捷。至于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裁定究竟应由审判庭作出还是由执行机构作出,相关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司法实践中自行掌握,有的由立案庭作出裁定直接由执行组执行,也有的由审判庭或由执行庭作出裁定。而《执行规定》第3条第
(3)项中已明确规定,人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有关裁定的事项,只要没有明确说由审判庭作出的,也可以由执行局作出,而且现行的执行体制中,各地执行局均设有裁决组(庭),完全可以对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因为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主要是审查是否存在导致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至于申请人是否能获得胜诉,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前只能是一种假定,在申请保全时,可以不必把这一因素作为主要考虑对象。因此,可以不由审判庭来考虑案件的实质问题。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均由执行机构负责作出裁定并执行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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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仲裁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的材料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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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是要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是如何的
1、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现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按照仲裁程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仲裁委员会。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4、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出现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对争议的标的或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的一项法律制度。虽然财产保全仅是一个临时措施,但是对于最终落实权利人的权利、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
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的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是,仲裁机构本身不具有决定和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无论是仲裁前财产保全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均由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管辖,且如果是涉及国内仲裁由基层管辖,涉外仲裁由有管辖权中级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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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有哪些条件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有哪些条件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有什么条件吗
1、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2、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败诉,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申请人胜诉,裁决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被解除。
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财产保全的争议案件应当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
2、申请财产保全须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只有出现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如当事人隐匿、转移、毁损、变卖财物,以逃避所应承担的实体义务以及争议的标的物系鲜活物品或者季节性很强的物品等,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申请须在一定期间内提出。一般应当在争议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
4、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提出。
法律依据:新《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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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保全和未申请区别
劳动仲裁申请保全和未申请区别在于后期执行的力度。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前和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有位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可能是裁决或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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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是怎么发生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下列情况下,财产保全可以被撤销和解除:
(1)、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2)、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败诉,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申请人胜诉,裁决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被解除;
(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相关法律知识:
我们审视整个民事争议及其解决过程,发现只有四个经济因素。这就是:其一当事人争议利益;其
二,当事人为解决民事争议支付的律师费;其
三,是当事人向人民支付的诉讼费;其
四,为制裁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当事人可能出现的怠于履行判决义务而作出的惩戒性罚息。对比上述条件,律师费、诉讼费及罚息堪作促进民事条件机制经济杠杆的基本条件。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利益显然不行。因为这一利益正是诉讼与调解的解决对象,根本无法直接作调解的激励因素。
《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 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对于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可以参照该条规定确定,即仲裁程序中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维持到生效的仲裁裁决执行时止。
因此,如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则申请解除在仲裁程序中采取的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审查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阶段,不应解除财产保全。
《仲裁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规定:“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因此,如果人民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则该仲裁案件不再存在,且终结执行, 仲裁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的目的亦不能实现,人民在作出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的同时,亦应解除财产保全。
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仲裁机构作出的 裁决书后,被申请人已经自觉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当事人直接向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况又如何处理?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裁决的原仲裁机构提出,由原仲裁机构核查是否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并向执行发出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后,执行才能解除。执行不应直接受理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是怎样发生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下列情况下,财产保全可以被撤销和解除:
(1)、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2)、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败诉,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申请人胜诉,裁决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被解除;
(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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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 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对于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可以参照该条规定确定,即仲裁程序中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维持到生效的仲裁裁决执行时止。
因此,如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则申请解除在仲裁程序中采取的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审查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阶段,不应解除财产保全。
《仲裁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规定:“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因此,如果人民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则该仲裁案件不再存在,且终结执行, 仲裁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的目的亦不能实现,人民在作出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的同时,亦应解除财产保全。
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仲裁机构作出的 裁决书后,被申请人已经自觉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当事人直接向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况又如何处理?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裁决的原仲裁机构提出,由原仲裁机构核查是否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并向执行发出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后,执行才能解除。执行不应直接受理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是如何发生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是如何发生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下列情况下,财产保全可以被撤销和解除:
(1)、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2)、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败诉,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申请人胜诉,裁决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被解除;
(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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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 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对于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可以参照该条规定确定,即仲裁程序中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维持到生效的仲裁裁决执行时止。
因此,如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则申请解除在仲裁程序中采取的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审查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阶段,不应解除财产保全。
《仲裁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规定:“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因此,如果人民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则该仲裁案件不再存在,且终结执行, 仲裁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的目的亦不能实现,人民在作出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的同时,亦应解除财产保全。
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仲裁机构作出的 裁决书后,被申请人已经自觉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当事人直接向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况又如何处理?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裁决的原仲裁机构提出,由原仲裁机构核查是否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并向执行发出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后,执行才能解除。执行不应直接受理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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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期间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劳动仲裁的程序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有欠薪逃匿可能等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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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除外)
1、申请
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由仲裁委员会将相关申请提交审查。
2、管辖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般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审查并作出裁定;涉外仲裁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审查并作出裁定。
3、仲裁前保全
现行法律及司法文件没有就适用《仲裁法》的仲裁程序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根据文义解释,仅适用于诉讼程序,因此,当事人在仲裁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可能不会充分。
应当注意的是,海商事仲裁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提出并且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4、财产保全错误
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赔偿相关损失。
二、劳动争议仲裁
当事人是否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答案应当是可以。
理由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财产保全,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机构的裁决书在人民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在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后,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人民诉讼中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纠纷重新进行审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的约束,直接以判决或者裁定的形式结束纷争,因此不会产生人民确认或者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问题。
据此,人民财产保全裁定既然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只有在任一方当事人不向提讼的情形下,才会发生裁决书的生效问题,故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问题。否则,在一方的情况下,人民的保全裁定只需要告知当事人在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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