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协议纠纷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类型的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3)其他行政类型的协议。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属于行政类型的协议,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协议中应该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1、拆迁协议中应该包括的内容有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补偿方式、金额及支付期限等。
2、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2)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房屋拆迁纠纷发生之后,拆迁方、被拆迁方首先可以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处理。若是在此协议之中,并没有约定处理纠纷的办法,那么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临时协商。对于无法协商的,可以在确定具体哪个法院具有拆迁纠纷的管辖权之后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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