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未立案前不一定能调解,若是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二、刑事案件未立案前可以侦查吗?
1、刑事案件未立案前可以侦查。
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是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调取的,确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立案侦查。
犯罪的事实被发现,而且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案机关就需要立案,对案件进行侦查,办案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如果发现嫌疑人的,那么就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强制措施,以此来保障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顺利进行。如果存在犯罪的事实,但是不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那么不能够立案。
2、刑事案件遇有紧急情况,即便没有立案、也没有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紧急情况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立案之前都可以调解,相关单位在收到调解申请之后,需要结合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判断该刑事案件是否可以被调解,若是不满足调解的条件,则不能受理调解的申请。对于满足调解条件的,则可以组织调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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