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请财产保全能支持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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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被告申请财产保全能支持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是什么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被告申请财产保全能支持吗

一、被告申请财产保全能支持吗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被告人不得申请财产保全,所以被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受不受理由法院进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

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被告人不得申请财产保全,所以被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受不受理由法院进行裁定。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律图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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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申请财产保全能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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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前财产申请保全吗
原告在起诉之前如果有必要的话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最关键的就是原告现在有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开始在恶意转移资产了,所以,诉前财产保全这件事情也不是由原告自由选择的,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情况紧急,法院也不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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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异地法院支持我申请财产保全吗,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申请人应提供担保并且在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诉讼财产保全,由申请人向立案申请或以职权决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和担保材料,担保材料一般包括担保书和财产证明,比如房产证、银行存折、车辆行驶证等,且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不低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担保财产可以是申请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申请保全交纳的费用是依照该房屋的价值按比例计算的。根据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第二百五十条 人民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讼。逾期不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二百五十一条 人民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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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支持原告诉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南山一审认为,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利。2010年8月4日至5日,《晶报》、《深圳晚报》等媒体以“不擅发言经理让员工学叫”、“一桩劳资纠纷案牵出一件荒唐事——经理让员工学叫”等为题,对涉案事件进行了报道,同时,A电子(深圳)有限公司22名员工也出具了《证明》,证明张某曾多次让员工学叫的事实。而A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对这一事实本身并未否认,只是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此,确认张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侵犯三原告人格尊严权的行为,三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全部予以支持。A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天下午,市中级开庭审理了此案。该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一审判决认定“学叫”事实的重要证据是该公司22名离职员工的证言,这22人均与该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与公司具有利害关系,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退一步说,即便经理要求员工学叫,也是经理的个人行为,是句玩笑话,与公司并无关联。三名员工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经理要求员工学叫一事,当时部门的20多名员工全都听见,可以作证。庭审后,该律师告诉记者,这家公司是台资企业,管理层与员工一直交流不多,因理念问题双方之间矛盾由来已久。三名员工均来自偏远农村,对于上台发言很不习惯,本来评上“品质之星”是件高兴的事,还领到了奖品,但没想到因为发言不满5分钟便被经理要求学叫。该事件发生后,这个部门的20多名员工都选择了辞职。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郭彪)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财产协议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三类效力受限的婚内财产协议
(1)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现实中,有的夫妻在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由于其中一方不愿要孩子,就想协议约定谁要孩子谁就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然而,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得因任何事由免除。此类约定的效力,不是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起抚育孩子的重担时,另一方显然负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可以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3)对外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间有此约定时,这类约定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财产协议在离婚时有效吗?
(1)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该约定有效。
(2)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财产协议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1)公证不是财产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
(2)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协议中可以有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但这也不是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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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申请离婚财产保全吗?
不是任何人提出的解封,是在被保全财产的期限截止或者有其他法院认为应该解除保全的情况,由人民法院自行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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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不应支持原告的起诉请求
[律师回复] 对于不应支持原告的起诉请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孙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枚欠条,证明王某借款的时间、金额、还款期限。经庭审质证,王某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无借款事实。王某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中心街营业所自助银行的交易明细,证明5月23日从其妻子李静华×××银行卡支取18000.00元的事实,提交了原告孙某的电话记录二份,证明原、被告间没有直接借贷关系的事实。证人姚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其向被告王某借款20200.00元,实际收款1800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孙某无异议。上述证据,相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结合双方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5月23日,案外人(被告证人)姚某某向被告王某借款20200.00元,王某称自己没有钱,找朋友给姚某某借款。于是,王某找到原告孙某,让孙某当个拖儿,好让姚某某认为钱是王某从孙某处给他借的。王某给孙某出具了一枚20200.00元的欠条,然后二人共同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中心街营业所自助银行,从王某妻子李静华×××银行卡支取18000.00元钱,借给了姚某某。因此,原告只有写欠条的事实,却并无借款事实,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说法:本案是否存在借款事实民间借贷以实际交付借款为条件,本案涉及的借贷法律关系发生在被告王某与案外人姚某某之间,被告王某给原告孙某出具欠条,是想让姚某某认为钱是王某从孙某处给他借的,从而向姚某某收取利息。原、被告间没有发生金钱交付。所以,原告孙某虽持有被告王某出具的欠条,但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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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证后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必须公证,但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协议。
夫妻财产公证协议书
甲方(男方):姓名、身份证号、籍贯、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
乙方(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籍贯、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
甲乙(夫妻)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特对双方各自财产归属做出约定,并进行公证:
第一条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等)永久归各自所有:
(1)男方婚前(后)财产:(财产清单)。
(2)女方婚前(后)财产:(财产清单)。
第二条各自名下财产因增值、转让等产生的利益亦归各自所有,与对方无关。
第三条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承担,与对方无涉。
第四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务人有让债权人知道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债务人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判定本协议另一方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该债权转给偿还方。
第五条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个人特有财产,为该方自己所有。
第六条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第七条本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婚前财产约定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婚前财产约定法律支持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婚前财产协议有效吗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对财产有约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且内容合法有效者,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国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这给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夫妻双方的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是有明确规定的。协议必须与夫妻双方人身或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余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二、婚前约定财产要注意什么
1、约定的主体要合法。约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约定时,双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
2、双方意愿表示要合法。双方的意愿应是真实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骗、威胁、胁迫等手段,显失公平的约定也不得成立。
3、约定的形式必须合法。约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口头约定如双方承认的也有效。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约定,才能按约定处理。
4、约定内容必须合法。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及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凡逃避夫妻、父母子女法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婚前财产约定有效吗”,答案是肯定的。此时要求双方必须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合法的,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损害妇女和子女的利益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的话日后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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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对被告影响大吗?
财产保全对被告有一定的影响。对被告的影响包括,被告不能对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的财产进行占有,对财物财产保全的措施的财产进行使用或者是对采取财产保全的财产进行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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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对财产有约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且内容合法有效者,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国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这给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夫妻双方的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是有明确规定的。协议必须与夫妻双方人身或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余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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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公证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对于婚后财产公证法律支持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婚姻法》中第19条规定:就对婚后财产公证有效吗做出了详细解答,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以前的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段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被取消。因此,婚后财产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生活的复杂性,生活中的夫妻双方很难达到条件相等的情况,总会发生一方较弱、一方出轨、一方家暴等等情况。因此,在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时,按照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婚后财产分割并非像法律规定的那么简单,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婚后财产公证的办理涉及到办理条件和办理程序两方面,下面分开介绍一下:
夫妻婚后财产公证首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不满足的,无法对婚后财产进行公证。
1、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双方,也就是说满足结婚年龄、自愿等结婚法定条件的;
2、必须是夫妻双方真实自愿对婚后财产达成约定,根据约定进行婚后财产公证;
3、必须夫妻双方亲自办理公证,他人无权代理;
4、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约定必须合法,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能有损害第三人或国家利益的内容;
满足以上条件的,夫妻双方可以去所在地区的公证部门办理婚后财产公证手续,确定协议的效力。
婚后财产公证同一般的公证程序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婚后财产公证需要的材料及手续有:
1、首先,办理婚后财产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个人的身份证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后财产协议书上签名。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领取公证书。
离婚案被告要求分割财产未支持判决时是否应判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回复] 驳回,是指人民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
  
(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
  
(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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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撤诉是否可以申请解除?
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撤诉是可以申请解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规定》当中第23条规定在采取财产保全申请被允许之后,如果后续存在撤诉的情况,可以申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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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协议在离婚时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财产协议在离婚时有效吗?
(1)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该约定有效。
(2)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三类效力受限的婚内财产协议
(1)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现实中,有的夫妻在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由于其中一方不愿要孩子,就想协议约定谁要孩子谁就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然而,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得因任何事由免除。此类约定的效力,不是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起抚育孩子的重担时,另一方显然负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可以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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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协议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1)公证不是财产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
(2)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协议中可以有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但这也不是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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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维持申请再审怎么申请?
当事人可以继续向他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觉得原法院的判决或者原法院的裁定是有误的,那么他可以向原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是果是法院已经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或者是已经到了规定的时间,依然没有做出裁定,那么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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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怎么分割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协议假离婚后丈夫出轨
刘某诉称,刚从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的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相貌英俊的同事邓某,两人很快就陷入热恋。2010年2月,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一年多两人过着幸福安定的日子。年初开始,刘某发现邓某情绪较为低落,经常闷闷不乐,邓某称自己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希望与刘某分开一段时间,多次开导无效后,刘某答应了邓某的请求,两人于3月经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邓某给了刘某17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复婚。但是一次偶然的时机,刘某发现邓某与其女上司有婚外情,邓某曾陪着该上司到医院做人流手术。气愤不已的刘某至,要求分割其与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楼房、汽车、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5万余元。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邓某给付的17万元是两人的共同存款,当时因为是假离婚,邓某曾说是暂时让她保管,两人购置的楼房、汽车及股票在离婚时并未分割。邓某则称自己不是假离婚,其与刘某到密云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前已经给了刘某17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所以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无共同财产,无财产纠纷”。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
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刘某和邓某在离婚协议书上未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邓某给付刘某17万元的行为的性质,双方亦未有书面的约定。从邓某、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状况来看,如认定该款即为对双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刘某有失公平。结合本案的案情,认为宜认定该款为对夫妻共同存款及部分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现刘某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房屋及股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判决除已给付的17万元以外,由邓某再给付刘某财产折价款186467元。
律师说法:
离婚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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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法律支持吗问题解答如下, 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吗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离婚前处分共同财产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前处分共同财产法律支持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事先协商或事后明确进行认可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
夫妻双方就婚后共同财产已形成共同关系,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处分某种共同财产,虽然处分一方在名义上是个人行为,但实际上该行为代表了共有者的意思,夫妻一方的行为已经得到另一方授权。依照“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夫妻一方与另一方已形成代理行为,故处分财产行为是有效的,一旦作出对另一方有拘束力,不得向对方主张返还财产权利,更不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此财产的权利。
2、经过另一方默认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
夫妻一方在处分某种共同财产时,另一方知情不阻止,在经济约定时亦不提出异议,默认该处分行为。即明知夫妻一方在处分其属于自己所享有部分财产时不提出反对,依照“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行为应具有法律效力。
3、夫妻一方在善意情况下处分共同财产情形
夫妻双方均有权处分共同财产,但如果是善意,系维护共同利益,或有正当事由等,应认定处分行为有法律效力。此类情况应排除将财产赠与他人,否则应认定赠与无效。必须依照“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强调等价有偿性才保护,或经双方协商或认可。否则,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在判定财产分割时应少分或不分,这种情况常见资助亲属,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赡养或抚养义务。
4、夫妻一方恶意处分财产情形
所谓恶意处分财产是指有欺诈行为,无正当理由或遭受到对方极力反对或其行为本身违法,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行为具有欺诈和侵权性质,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
3、4项规定,应认定处分行为无效。因为处分的财产涉及到与相对人之间债务关系,在离婚案件中不便审理。故可确认财产名称价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已处分的财产判给处分一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判给另一方。若其他财产仍不足处分财产价值,可就差额部分判决现金补偿。
5、夫妻一方在授权投资、经营共同财产时处分财产的情形
授权包括经过协商,或追认或默认的夫妻一方行为。越来越多的家庭参与投资经营,如开办公司、炒股、个体运输等等。夫妻一方授权给另一方投资经营共同财产,而投资经营本身具有风险性,当然也包括夫妻一方处分财产,只要这种处分不是恶意的,均应认定处分行为有效。
婚前财产协议不公证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前财产协议不公证法律支持吗问题解答如下,
1、婚前财产协议不公证有效吗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对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做公证。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做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
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股票、字画、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2、怎么界定婚前财产?
(1)个人婚前财产中婚前取得的财产
不动产以及某些动产的取得日期是有据可查的,如:汽车、房产(房产证或备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折、公司股份,这些财产在资料上记载有明确日期,只要早于结婚的日期,就无需其它证据。
其它动产如珠宝、古玩、家电等,正规发票显然是最容易取得而又有力的证据。若没有发票则需要其它证据证明,比如合同、支付凭证(最好是银行转账凭据)、收据等,此时婚前有一定价值,它的证明效力明显比合同、收据等非官方出具的材料高。
(2)使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财产
婚前财产在婚后并非不会变化,例如:
①婚前的存款婚后到期了,取出来重新存入,就变成了婚后的存款;
②婚前的钱在婚后买了车;
③婚前的房产在婚后卖了;
④股市上不断买卖股票、存取现金……
以上情况只要一方能证明婚后取得的财产是由婚前的财产转变而来,仍然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在以上示例中需要如下证据:
①旧存单复印件、取款及存款时银行所有凭据(最好存取款在同一天同一个银行同样的金额)、新存单。
②婚前存单、取款凭据(取款总金额大于或等于汽车价格)、汽车发票。
③旧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收据复印件、税费缴纳凭证、存款凭据(建议当日将全部房款存入银行)。
④股市问题比较复杂,最简单的办法是只取不存,这样确保在婚前开的账户内本金始终都是个人财产;如果要存入婚前财产,务必参照
①、
③保存证据;如果存入了,万一发生争议就很难扯清楚了。但是,即便本金全部是个人财产,炒亏了个人承担,赚了的部分却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A、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为个人婚前财产;
B、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为个人婚前财产;
C、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为个人婚前财产,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D、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为个人婚前财产;
E、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婚前财产。
3、婚前协议公证该怎么办理?
(1)准备好以下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B、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C、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一般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申请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3)审查
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
由于婚前财产约定涉及到当事人财产实体权利的转移,公证员在这个过程中,会再三确认当事人划分财产归属的意见,明确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关系。
当事人一旦在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保存于公证卷宗内。这份笔录和公证书不仅可以防止当事人间出现纠纷,而且,对于与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种保护。
(4)签名
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两周后当事人就可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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