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单位是否承担下属债务
“主管单位”一般是指行政主管,它与下属企业不是同一法人代表,也就没有企业代表权利,因此对下属企业的债权债务是没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处理公司事务的代理人,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则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虽然很多情况下,上级部门往往都应该为下级部门提出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但是对于债务问题而言上级部门往往并不需要为下级部门解决,因为这并不涉及到正规的事务,而如果存在这种现象的可以联系律师,律图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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