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肇事者应采取哪些措施
1、停车确认受害者的状况。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立即停车,并下车返回肇事地点,确认受害者和被撞车辆的状况。决不应自认受害者伤情轻微,能够自理,就不停车检查,一走了之。
2、救护受害者。当事故引起伤、亡时,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即使是自认无责任的肇事者也有救护义务。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必须确认受害人是否受伤及受伤程度,必要时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检查抢救。
3、保护发生事故的现场。除抢救伤者外,其他现场车辆应保持发生事故后的原样,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便于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人员勘查现场,查明事故真实情况。
4、迅速报告交警部门或值勤警察。在采取上述各项措施后,还必须立即向就近的公安机关和交通警察报告。肇事者可采用电话或委托他人的方式报告。一般情况下,在事故处理机关的人员到达之前,肇事者不应随意离开。具体报告的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二是死伤人数及受伤者的伤势;
三是损坏的物品及其损坏程度;
四是就该事故已采取的措施。
5、收集必要的证据。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处理人员到达之前,肇事者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一是受害者的住址、姓名、车辆号码;
二是现场情况(道路的宽度,附近景物及有无人行横道等);
受害人状况;
三是目击者的住址、姓名及所见情况;
四是当事人双方有无过失及其程度,对方的意见等。收集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不能伪造、编造虚假情况。
6、通知保险公司。机动车一般都投有保险,事故发生后,要记得通知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备案,方便保险公司的勘测和定损以免以后理赔产生纠纷。
二、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有哪些
处理时限
1、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2、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4、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
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5、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
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8、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肇事者应采取哪些措施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肇事者千万不要离开现场,一旦离开现场构成肇事逃逸,后果就会更大。
交通事故肇事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想要尽量去补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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