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可以作为出质标的为债务担保,出质时要办理质押登记。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有限合伙企业如何承担
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1、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合伙企业法》仅在总则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即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企业债务的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到底如何处理
呢即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
其理论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可以作为出质标的为债务担保,出质时要办理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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