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结算有时效限制吗,工程结算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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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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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工程量结算有时效限制吗,工程结算原则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工程量结算有时效限制吗,工程结算原则有哪些

一、工程量结算有时效限制吗

1、因结算工程量问题产生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有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工程结算原则有哪些

(一)及时性原则。

对内对外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应做到签证及时、计量及时、结算及时,必须坚持按月计量和结算。

对内结算最长不得延期一个月。

(二)工程量统一原则。

对内结算实体工程量应不大于业主、监理批复量,不得出现对内结算工程量大于业主、监理批复量的情况。

(三)价格统一原则。

合同外项目单价,对内结算单价应小于业主、监理批复的单价。

(四)费用可控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对内结算总额应小于业主、监理批复结算总额。

除按上述原则外,应严格控制零用人工、设备费用和材料费用。

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及月计划下达的同时进行项目合同、技术、计量规则等交底工作,以便计量签证人员了解合同、技术、计量要求,及时办理主合同计量签证工作,客观进行分包计量签证工作,以确保计量签证及时、客观。

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规定工程量结算是有一定的时效限制的,一般时效是三年,这个在国家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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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原则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工程结算原则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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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你好,我们公司接了一个工程,我想问问监理工程师对于控制工程质量的原则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监理工程师在进行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控制时,在处理三者关系时,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要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工程质量控制应该是积极主动的,应事先对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而不能是消极被动的,等出现质量问题再进行处理,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应通过质量检验并和质量标准对照,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才是合格,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就是不合格,必须返工处理。
5、坚持科学、公正、守法和职业道德规范。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监理人员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守法和职业道德规范,要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以数据资料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质量问题。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监理。上文为您解答 监理工程师对于控制工程质量的原则是什么 这个问题请参考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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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上个月承包了一份建筑工程,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控制工程质量的原则是什么的问题
[律师回复] 监理工程师在进行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要严格要求,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坚决返工,甚至推倒重建。
  
(2)“一切为用户服务”所谓用户一是指工程的使用者,二是指下道工序是上道工序的用户。一切为用户服务是质量管理系统运行的基本目标,就工序而言,是不给下道工序造成麻烦和隐患,保证本工序的质量;就产品而言,是通过监理工作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建筑工程。
  
(3)“以预防为主”工程建设工序繁多,施工周期长,控制工序质量,以预防为主尤为重要。在各工序施工过程中,进行抽样检测,统计分析,控制质量动态,发现质量不稳定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达到事先预防的目的。
  
(4)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一切用数据说话,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数据是质量控制的基础。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必须通过严格检查,以数据为依据。
  
(5)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规范,监理工程师在监控和处理质量问题中,应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正直、公正、不持偏见;遵纪、守法,杜绝不正之风;既要坚持原则、严格要求、秉公办事,又要谦虚谨慎、以理服人、热情帮助。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上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质量监督站及建设单位,并在12小时内报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报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7、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均需得到业主、设计单位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9、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
完全赔偿原则有什么限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同法第107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也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二是合同如果能够适当履行受害人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的常见的形式。显然,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这对违约方是极不公平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那么违约方实际上就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的角色,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而并不赔偿其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那就将全部风险转移给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具体案件中很难找到一件损失能够得到完全赔偿的。”由此可见:一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完全赔偿原则受到种种限制,其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处于合同能适当履行情况下的状态。但事实上,即可得利益。”第112条规定。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赔偿损失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违约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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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签证结算单有效期限几年,工程结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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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完全赔偿原则有什么限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同法第107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也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二是合同如果能够适当履行受害人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的常见的形式。显然,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这对违约方是极不公平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那么违约方实际上就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的角色,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而并不赔偿其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那就将全部风险转移给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具体案件中很难找到一件损失能够得到完全赔偿的。”由此可见:一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完全赔偿原则受到种种限制,其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处于合同能适当履行情况下的状态。但事实上,即可得利益。”第112条规定。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赔偿损失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违约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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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赔偿原则有什么限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同法第107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也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二是合同如果能够适当履行受害人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的常见的形式。显然,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这对违约方是极不公平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那么违约方实际上就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的角色,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而并不赔偿其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那就将全部风险转移给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具体案件中很难找到一件损失能够得到完全赔偿的。”由此可见:一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完全赔偿原则受到种种限制,其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处于合同能适当履行情况下的状态。但事实上,即可得利益。”第112条规定。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赔偿损失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违约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受到限制
完全赔偿原则有什么限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①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②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③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任意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上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质量监督站及建设单位,并在12小时内报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报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7、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均需得到业主、设计单位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9、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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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的计算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工龄的计算原则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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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计量的原则有那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量计算的基本原则
一、工程量的含义:工程量是指按照事先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所得的、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所表示的建筑工程各个分部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数量。工程量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计量单位:计量单位有物理计量单位和自然计量单位,
①物理计量单位是指以度量表示的长度、面积、体积和重量等单位;
②自然计量单位是指以客观存在的自然实体表示的个、套、樘、块、组等单位。计量单位还有基本计量单位和扩大计量单位,
①基本计量单位如m、m
2、m
3、kg、个等;
②扩大计量单位如10m、100m
2、1000m
3、10个等。工程量清单一般采用基本计量单位,预算定额常采用扩大计量单位,应用时一定要注意单位换算实物工程量:应该注意的是,工程量≠实物量。实物量是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而工程量是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所得的工程数量。为了简化工程量的计算,在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往往对某些零星的实物量作出扣除或不扣除、增加或不增加的规定。工程量计算力求准确,它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建筑工程直接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材料供应计划、进行统计工作和实现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
二、工程计量的内容:工程计量是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工程计价的基本数据和主要依据。计量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清单编制的质量和工程造价的正确性。工程计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计量清单项目的工程计量是依据《计价规则》中的计算规则,对清单项目确定其工程数量和单位的过程。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2)预算定额项目的工程计量预算定额项目的工程计量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也是清单计价模式下综合单价组价的基础。(主要是企业定额还没有形成,暂且用预算定额充当)

3)建筑面积计算
三、工程量计算的依据和步骤
1、工程量计算的依据(资料):1)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标准图集、图纸答疑、设计变更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3)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4)《计价规则》、《消耗量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工程量计算的步骤:1)熟悉图纸:工程量计算必须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所规定的工程范围和内容计算,既不能漏项,也不能重复。2)划分项目(列出须计算工程量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工程量清单和消耗量定额项目划分有区别3)确定分项工程计算的顺序4)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列出计算式
5)汇总工程量
四、工程量计算的一般要求
1、必须按图纸计算工程量计算时,应严格按照图纸所标注的尺寸进行计算,不得任意加大或缩小、任意增加或减少,以免影响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图纸中的项目要认真反复清查,不得漏项和重复计算。
2、必须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是计算和确定各项消耗指标的基本依据,也是工程量计算的准绳。例如;1.5砖墙的厚度,无论图纸怎么标注或称呼,都应以计算规则规定的365mm进行计算(见《计价规则》P67说明2)。
3、必须口径一致施工图列出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必须与计量规则中规定的相应工程项目相一致。计算工程量除必须熟悉施工图纸外,还必须熟悉计量规则中每个工程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
4、必须列出计算式在列计算式时,必须部位清楚,详细列项标出计算式,注明计算结构构件的所处部位和轴线,保留计算书,作为复查的依据。工程量的计算式应按一定的格式排列,如面积=长×宽、体积=长×宽×高。
5、必须计算准确工程量计算的精度将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确定的精度,因此,数量计算要准确。(工程量的精确度应保留有效位数:一般是按顿计量的保留三位、自然计量单位的保留整数、其余保留两位)
6、必须计量单位一致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必须与计量规则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相一致,有时由于使用的《计量规则》不同、所采用的制作方法和施工要求不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单位是有区别的,应予以注意。
7、必须注意计算顺序为了计算时不遗漏项目,又不产生重复计算,应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计算。(见本节四)
8、力求分层分段计算结合施工图纸尽量做到结构按楼层、内装修按楼层分房间、外装修按立面分施工层计算,或按要求分段计算,或按使用的材料不同分别计算。在计算工程量时既可避免漏项,又可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供数据。
9、必须注意统筹计算各个分项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序、相互位置及构造尺寸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要注意统筹计算顺序。例如;墙基沟槽挖土与基础垫层、砖墙基础与墙基防潮层、门窗与砖墙与抹灰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了解这种存在的相互关系,寻找简化计算过程的途径,以达到快速、高效的目的。
五、工程量计算的顺序工程计量的特点是工作量大、头绪多,可用“繁”和“烦”两个字概括。因此,计算工程量应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既可节约时间加快计算速度,又可避免漏算或重复计算。
1、按施工顺序列项计算是按照工程施工顺序的先后次序来计算工程量。如按照土方、基础、墙体、地面、楼面、屋面、门窗、外墙抹灰、内墙抹灰、涂料、油漆、玻璃等顺序进行。
2、按《计价规则》或《定额》顺序计算按《规则》、《定额》顺序计算就是按照《计价规则》中规定的章、节、项目(子目)的编排顺序来计算工程量。
3、按照顺时针方向计算从平面图的左上角开始,自左至右,
然后在由上而下,
最后回到左上角为止。这样按顺时针方向依次计算工程量。如计算外墙、地面、天棚等都可以按照此顺序进行计算。
4、按“先横后竖、先上后下、先左后右”计算此法就是平面图上从左上角开始,按照“先横后竖、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顺序进行计算工程量。如条形基础土方、基础垫层、砖基础、砖墙、门窗过梁、墙面抹灰等
5、按构件的分类和编号顺序计算此法是按照图纸上所注结构构件的编号顺序进行计算工程量。如砼构件、门窗、钢筋等
6、按“先后整体、先结构后建筑”计算例如对于具有单独构件(柱、梁)的设计图纸,按下列顺序计算:
首先,将的部分(如基础、楼梯)先计算完毕,以减少图纸量;
其次,再计算门窗和砼构件,用表格的形式汇总其工程量,以便计算砖墙、装饰时应用;
最后按先水平后垂直的顺序进行计算。
六、用统筹法计算工程量运用统筹法计算工程量的基本要点是:统筹程序、合理安排;利用基数、连续计算;一次算出、多次使用;结合实际、灵活机动。利用统筹法计算工程量,即利用“三线一面”为基数计算工程量,并尽量做到一数多用,避免重复计算,简化计算过程。L外---外墙外边线长:散水、勒脚、外装饰…L中---外墙中心线长:挖槽、垫层、基础、圈梁…(L中=L外-墙厚×4)L内---内墙净长线长:作用同L中S底---底层建筑面积:平整场地、地面、天棚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和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上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质量监督站及建设单位,并在12小时内报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报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7、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均需得到业主、设计单位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9、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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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的计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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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的限制性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彩礼应该返还多少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二、彩礼返还有哪些限制性原则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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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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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原则的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上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质量监督站及建设单位,并在12小时内报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报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7、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均需得到业主、设计单位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9、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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