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代购是否违法,微商需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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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微商代购是否违法,微商需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微商代购是否违法,微商需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一、微商代购是否违法

需结合实际情况讨论。

1、微商也要营业执照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且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目前相当部分微商并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也未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相应的身份信息,以“零门槛”“零审核”的方式直接开店销售,涉嫌行政违法

2、部分微商进行的海外商品代购,已经涉嫌走私根据《海关法》第47条规定:

从境外购物入境的,应当如实申报物品的种类、价格、用途等信息。入境物品“自用”的可以免税或者征收较低的关税,“转售”则要征收较高的贸易关税,且不能免税。目前,微商境外代购的盈利大多来源于未缴纳贸易关税,以“自用”免税入境,继而改“自用”为“转售”,从中牟利。根据《刑法》第154条第2项规定: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视其情节轻重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3、部分微商参与的通过“分销”“代销”等模式销售商品的行为,涉嫌违法传销正常合法的销售模式是商家从厂家或上家进货,然后向下家销货,决定其利润的是进价与售价之间的价差,下家之后的销售行为与商家利润无关。而传销的本质在于“多层次相关联经营”,即商家的利润不仅与进价、售价相关,更取决于下家之后的“销售”行为。当前微商圈中存在不少“分销”“代销”模式,实行“跨级提成”,以代销产品的名义招募代理,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以及下线的销售情况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及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

这一销售模式属于传销性质,视其涉案的层级、人数及金额情况,可能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二、微商需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依法纳税、主体登记、开具发票,到按照约定退还押金、保护知识产权、保障消费者数据安全和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这些规定实施后,微商等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将得以进一步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将得以进一步明确。

为进一步规范微商行业、促进其健康发展,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于去年开展“微商企业信用认证”工作,包括微商企业信用认证、微商诚信身份认证和微商产品追溯三部分,消费者可以在商务部中国商务信用平台和全国人员诚信信息查验平台进行查询。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同时未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致力于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微商代购是否违法”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可见我国相关规定明确写明了微商代购如果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偷缴海关税,以传销方式经营,是构成违法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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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在代签合同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理人在代签合同时应履行哪些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代理人在代签合同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一)勤勉工作。
尽自己的最大可能性,力争使合同条款有利于自己所代理的当事人。合同代理的出现,就是为了扩大委托人的活动范围,克服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代理人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业务洽谈,协商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必须尽心的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竭尽其能力与经验,完成代理任务。要防止对代理人的利益不加重视,制订合同条款欠考虑,从而使被代理人处于不利境地的情形出现,更要禁止代理人利用代理的权限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代理人为了从相对人那里拿回扣,促使被代理人以不合理的价钱与相对人签订买卖合同。出现此种情况,代理人要和相对人一起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二)代理人要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中已经明确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是有法律效力,为法律所保护的。所以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则要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如:甲公司的业务员王某一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钢材合同,总额12万元。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交给王某3万元预付款,王某收到款后,将其存入自己的账户上。到了合同履行期后,王某自然无法向乙公司提供钢材,也不退还乙公司的3万预付款。乙公司于是将王某所在的甲公司作为被告告上,请求甲公司赔偿其损失。经查明认定,王某虽然是甲公司的业务员,但公司从未授权王某与乙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王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了代理权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适无效的。于是判决王某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返还乙公司的3万元预付款并偿付相关利息。
(三)代理人在代理他人订立合同时,只能充当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同时充当利益存在冲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也就是禁止双方代理行为。
例如某甲授权某乙代购物,而某丁则授权该乙出卖物,如果乙同时代理甲与丁订立买卖物,就构成双方代理行为。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既是统一的,也是相互对立的。就购买货物而言,价格越低对甲方越有利,却会损害丁方的利益;反之也是如此。代理人只有全心一意的代理相对一方的利益,才能谈得上真正的为被代理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同时的为双方代理,结果只会损害到双方的利益。当然,这里有一点要强调的,就是代理人不得实施双方代理行为,是指他不得在同一个合同中同时代理合同。
二、第三人和委托人的有效抗辩权对第三人选择权的影响
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可以选择委托人或受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的选择权是对其实体权利相对人的选择权,而不是其行使请求权顺序上的选择权。如果第三人选择了委托人或受托人其中之一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即使其选定的相对人因欠缺履行能力而不能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得向未被选定的相对人再为主张。但《合同法》同时规定,第三人根据选择权选定委托人为相对人后,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由此衍生的问题是,当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相对人时,委托人向第三人主张其基于委托合同对受托人的抗辩,而该抗辩又有效成立的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再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如果不能,则权利人的权利就会落空,如果能,岂不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
我们认为,《合同法》规定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得以选择相对人的前提之一是“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这是一个法定的一般前提。在实务中,必须证明实际情形符合这个前提,第三人才得以行使选择权。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抗辩权成立,那么受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就不在委托人,第三人的选择权就失去了存在的事实基础,因而第三人的选择权的行使应当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仍可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其请求权的基础不是法定的选择权,而是依据其与受托人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另外,当委托人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时,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协助义务,提供第三人亦未完全、适当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材料。
隐名代理的代理人不履行义务会怎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隐名代理的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怎么处理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中,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代理人,合同履行受阻后,被告C公司向A公司披露了这一事实,A公司在诉讼过程中选择了被告C公司作为相对人,因此,涉案合同直接约束A公司和被告C公司,而不能约束被告B公司。
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是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代理行为。因为隐名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所以代理人应属于法律关系的直接主体。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负有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的义务,此时,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不过,第三人一旦选定相对人,则不再允许变更。因此,在隐名代理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即应当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做出选择并主张权利。
二、隐名代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三、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1)承担后果的义务
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因此,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担。
(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
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
①预付费用。委托人与人约定合同时,可以预先支付给人处理事务的费用;
②偿还费用: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
委托人在接受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中予以体现。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委托人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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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履行合同的义务可行吗
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行的,没有协商一致的,合同相对方不能擅自让第三方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协商一致,代履行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否则代履行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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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微信代购买了一包是假的,商家把我拉黑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微信被骗怎么办一若你在使用微信时遇到网络欺诈行为,切记保留完整的证据材料,并按照投诉流程在微信客户端上传证据投诉,微信安全中心在核实后会对欺诈帐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若不幸发生金钱损失,请务必及时联络警方等执法部门,追回损失。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二数额小的话你最多只能举报对方,在与对方聊天的界面上点击右上角的人头像,选择举报,注意提供相应的证据。三如果被钱金额较大的话,你可以报警。 二、网警开展网上执法工作2015年5月31日,公安部官方网站上发文,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建立网警常态化公开巡查执法机制,网警从幕后走向前台,开展网上公开巡查执法工作,全面提高网上“见警率”。6月1日起,首批50个省市公安机关统一标识为“网警巡查执法”的微博、微信和百度贴吧账号集中上线。据介绍,公安部部署的网警公开巡查执法机制,将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推开,全网运行并常态化运作。该机制将通过建设网警公开巡查执法平台,建立完善网上公开巡查执法、警示教育、犯罪预防、打击控制等各项子机制。一是通过24小时巡查,及时发现网络各种违法犯罪信息和有害信息二是依法震慑制止网络违法犯罪和网上不良言行,对情节轻微的网民进行教育警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发布典型网络犯罪案例和警示防范信息,协助网民提升网上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四是接受网民举报网上违法犯罪线索,开展网上法制宣传教育等等。 三、欺诈防范一不要轻信诈骗分子的言语,不贪图小利。网上购物,请尽量选择正规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交易。二当微信中有人向你发起汇款要求时,请注意核实对方真实身份,所有涉及汇款、转账等务必电话确认,谨防诈骗。三无论通过什么途径认识的朋友,都要牢记“交友需谨慎”,不轻信陌生人。 四、微信网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诈骗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或者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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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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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为履行中第三人的义务与责任《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这并不等于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有其独特的效力和后果。

一,第三人并非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并非一定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即使未得到第三人的明确允诺,该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仍然有效。同时,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换言之,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债权人不得基于其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向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

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只能基于合同约定向债务人请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务中,第三人履行和债务转移在形式上有相同之处,在有些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第三人可能会因约定不明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规定逃脱责任,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企业法律顾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根据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按不同情况予以认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债务转移分为两种:一是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此时由债权人只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二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共为连带债务人。因此,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债权人第三人的,如果第三人以第三人履行债务为由抗辩,债权人能证明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已经转化为债务转移的情形,则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不再仅仅是履行人,需向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例如当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共同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时,应当推定三方当事人具有债务转移的意思,第三人应承担直接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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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方需全面履行合约义务,债务人履行后对债权人即告终止。 (二)第三方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债务人需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方虽为履行主体,但非合同正式当事人,权利义务由合同当事人直接享有和承担。 (三)第三方有条件为债务人偿还债务,履行完毕条件生效,成为新债权人,可向债务人请求对待给付。若第三方与债务人存在原始债权债务关系,且可抵消,则因第三方清偿行为,双方债权债务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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