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诺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商标许诺销售的侵权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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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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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许诺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商标许诺销售的侵权认定的问题带来帮助。
许诺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商标许诺销售的侵权认定

一、许诺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

商标许诺销售的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许诺销售产品和使用商标的情况综合判断:

第一种,涉嫌侵权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许诺销售相同商标产品的,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行为。第二种,涉嫌侵权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在相同商品上许诺销售近似商标产品,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许诺销售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产品,容易导致混淆的,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综上所述,商标许诺销售是商标使用的下位概念,虽然其《商标法》四十八条的规定存在部分竞合,但商标许诺销售在法律内涵、构成要件和商标侵权的损害后果与商标的销售使用存在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侵权的定性和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二、商标许诺销售的侵权认定

1、商标许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要合理解决商标许诺销售的法律定性,应当先理清商标许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

1、两者的内涵不同,商标许诺销售属于广告宣传或展览等商业活动行为,既可以是具备合同订立条件的要约广告行为,也可以向不特定相关公众发布广告的要约邀请行为,还可以是非民法典意义上的商品展示行为。

而销售行为是由买方交付价款,卖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行为。

2、两者的交付条件不同,商标许诺销售不要求交付标的物为构成要件,而销售应当以交付标的物(包括无形资产)为构成要件。

3、两者的对商标专用权的损害程度不同,商标许诺销售处于销售的准备阶段,是基于销售目的的展示、广告行为,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或可能产生对商品来源混淆的印象或观念。

而商标产品的销售,已经产生交易行为,相关公众已经客观上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并且分割了本该属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业交易机会,其损害程度远远大于商标许诺销售。

2、商标许诺销售的法律适用商标许诺销售实际上以销售为目的,在商业流通领域进行广告宣传、展览商标产品的行为。

首先,其行为上客观上仅是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关公众作出销售商标产品的意思表示,并非实际商品的交付行为。

其次,其主观上是通过展览、广告等商业活动,期望获得交易机会。

再次,商标许诺销售是商标使用的下位概念,属于广告宣传和展览使用的范畴,与商标销售使用的交易环节存在区别,不应该将实际销售作为许诺销售的构成要件。

最后,商标许诺销售如果以实际销售为判定侵权的要件,将会放任和滋长企图“搭便车”和傍名牌的经营者通过除销售外的广告宣传和展览的方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一般是驰名或知名品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以上就是小编对“许诺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商标许诺销售的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许诺销售产品和使用商标的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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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酒销售商标侵权,会怎么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逾期不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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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销售侵权产品,工商要罚多少钱?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法规: 1、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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