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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如果要求看,就应该要给他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一)交通费:
需要票据。
出事故当天的第一张出租车费用,或者抢救车费用,可以报,其他都是公共汽车费用,才可以报。
(二)营养费:
根据医嘱或鉴定意见可以适当赔偿营养费用
(三)误工费用,需要医生的病假单,公司的误工证明,公司的工资单,税单(如果退休了,领取退休工资,无误工费用)。
(四)护理和伙食费用,需要医院方的证明
(五)第二次医疗费用:
需要医院方的证明,已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六)医药费用:
医院的发票扣除不属于医保范围及不合理的用药费用,(进口药费基本都被剔除)
(七)伤残费用:
需要做伤残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
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让受害人看吗受害者要是认为自己得到的交通事故赔偿不符合规定,那也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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