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诈骗集资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非法集资诈骗罪成立的条件有: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一)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最近的变化:利用其他渠道进行集资活动。
(四)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六)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七)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八)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九)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诈骗集资罪这种行为会对我国的良好经济秩序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因此结合涉案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后果的恶劣影响,犯罪嫌疑人受到的处罚程度也是有所不同的,我国对于这种非法诈骗集资罪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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