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制售假药罪的主观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药而生产、销售,对不知道是假药而生产、销售的不构成该罪。主观明知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难点。实践中,在趋利避害本能的支配下,犯罪嫌疑人往往辩解主观上不明知其生产销售的药品是假药,以此来逃避刑事惩罚。主观意图见之于客观行为,可以从其客观行为表现综合判断推定主观是否明知。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查判断:
(1)犯罪嫌疑人的从业经历、学历、专业知识。
(2)销售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进货渠道是否正当,有无合法手续;
我国对药品实行严格的审批、许可制度,如行为人从没有合法手续的人员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应当推定为其认识到假药的可能性,主观上系明知。
(3)销售方式是否正常;
从买卖药品的交接方式、时间、地点分析,如是否在正规药店进行销售,是否在正常交易时间内销售,如,夜间或小作坊地点交易,则反映出其对假药的认知度。
(4)从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审查。
(5)有无批准文号、合法的经营执照及许可,是否盗用他人的批准文号,或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关于假药的认定
是否为假药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环节。
何谓假药,是指依照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假药主要有两种情形: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除此之外,还有按假药论处的,如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变质的;
被污染的;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共六种情形。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对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往往会同当事人是否对该犯罪行为知情以及是否有着故意倾向来进行认定,而如果在犯罪的主观认定方面遇到问题的建议可以联系律师,律图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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