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为嫌疑人或者被告委托辩护律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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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哪些人可以为嫌疑人或者被告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哪些人可以为嫌疑人或者被告委托辩护律师

一、哪些人可以为嫌疑人或者被告委托辩护律师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由以下这几类人为嫌疑人或者被告委托辩护律师。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辩护律师有哪些

合法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比如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有:

1、独立辩护权。

辩护律师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

3、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有权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有权在经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提出意见权。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自身在押的,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其他特殊情形者依照法律直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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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不叫证人,是相互供述和辩解,可以作为参考;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看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以查明案件事实。
司法实务当中,某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证人的角色是可以发生转换的,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证人也可能会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也可能转化为证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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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邻居的家里经济条件不太好,现在他有没有工作了,就给不在朋友的怂恿下去抢劫了,结果因为这个就被抓了,被羁押解除辩护委托咋办,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如何委托辩护人?
[律师回复]
一、主要体现
1、对民事诉讼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刑事案件未到法院尚在公安侦查或检察院起诉阶段,看守所认为此时开庭审理离婚等民事诉讼,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情绪波动,带来严重心理负担,对侦破案件产生负面影响。法官询问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都有很大困难,开庭审理更无从谈起。
2、对民事诉讼被告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刑事案件已移送到法院但尚未判决,看守所不分个案具体情况,常以“先刑后民”为由不予提人,要求法院民事法官等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再开庭,致使民事诉讼无故搁浅,造成民事案件审限人为延长。
3、一些民事离婚、借贷等诉讼中,案件事实清楚简单,原被告均无争议,只是由于被告因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羁押于看守所,只要法官开庭就可审结民事案件,看守所却以违反相关规定为由不予配合,导致民事案件无法审结。
二、建议和对策
1、看守所应慎用“先刑后民”原则。“先刑后民”不是法律确认的原则,是由司法解释来确认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的一个司法原则。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有交叉的案件,应先进行刑事诉讼,待刑事诉讼终结后,再进行民事诉讼。在民事案件并不必然以刑事审判为前提的情况下,应民、刑分立,分别进行审判。
2、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根据个案情况,部分案件适用先刑后民原则,部分案件刑民并行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长的时间在二年以上,因此,在民事案件不以刑事案件的处理为前提的情况下,不宜采取需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方式,否则会产生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权益不确定期限地等待不确定的刑事利益的后果。如果刑事案件长期没有结果,民事案件就要长期搁置,这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公平原理。因此,对侦查、公诉乃至审判没有实质影响的部分民刑交叉案件可以先民后刑,以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3、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民事案件被告的, 民事与刑事犯罪无关的可直接开庭,不受被羁押的影响。办案人员凭《提讯证》和有效身份证明,由执庭法警把被告从看守所提到法院开庭,也可在看守所内的场所开庭。看守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法院提人开庭。
三、被羁押人员如何参加民事诉讼
(一)人民法院如何送达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人民法院应该采用转交送达方式送达。
(二)被羁押人员如何参加诉讼
1、委托代理人:
(1)如何办理委托手续
应该有被羁押人的辩护人征求被羁押人的意见,是否委托他人开庭并出具相关委托手续。
辩护人会见收取及法律依据见附件
(2)身份证明如何开具(身份证能否被扣押)

侦查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扣押时,一般只对财产性物品列出扣押清单随案移送,而对身份证等证件不出具任何手续。有些办案人员在对身份证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存入卷宗后,便将其放置一旁,时间一长,这些证件就下落不明了。
《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因此,公安人员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时,查验其身份证是合法的,但是在查验后或者为办案需要而对身份证进行复印后仍旧扣押不还就欠妥了,尤其随意将其丢弃,则更为不妥。
犯罪嫌疑人虽然因涉嫌犯罪而被依法剥夺或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是作为公民的其他权利尚未完全被剥夺。身份证作为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法定证件,为公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完审查或刑罚处罚后仍要回归社会,没有身份证会在生活上有诸多不便。
笔者认为,为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尤其是从事侦查工作的执法人员应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证的妥善保管。
首先,办案单位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如果不是需要执行监视居住的,应在查验好其身份证后,及时将身份证交还给犯罪嫌疑人本人。
其次,如果为办案需要而对身份证加以暂时保管的,办管人员应及时出具有关手续交犯罪嫌疑人,以便作为日后归还的凭证。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需要羁押的看守所统一保管,看守所也应出具保管清单并妥善保管,待在押人员离所时一并交还给本人;如果在押人员刑事判决后在监狱服刑的,看管部门应将身份证移送给有关监狱保管,并负责办理好相应手续,以免丢失。
2、没有委托代理人
(1)能否缺席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羁押人员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理由是被羁押,无人身自由,故不能缺席开庭。
(2)应否去羁押场所开庭
应由人民法院提讯该被羁押人到法院或在羁押场所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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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委托人,委托辩护人范围有哪些,辩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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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权委托辩护人
[律师回复]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相关知识: 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 (四)、 (五)、 (六)、 (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可以准许。 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辩护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的出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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