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股东能否要求全体董事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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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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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侵权股东能否要求全体董事赔偿,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侵权股东能否要求全体董事赔偿

一、侵权股东能否要求全体董事赔偿

股东做出侵权行为后,被侵权人不能要求全体董事赔偿,董事与股东侵权行为是无关的,如果股东执行职务工作时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

1、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性质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

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代表或代理所在单位实施,因而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与执行或履行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3、不当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

所谓不当行为,是指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如滥用行政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错误的拘留逮捕等。

如果是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则不构成侵权。

4、合法权益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

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

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

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

5、因果关系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股东做出侵权行为后,被侵权人不能要求全体董事赔偿,董事与股东侵权行为是无关的,如果股东执行职务工作时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律图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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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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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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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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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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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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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董事会、股东会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管理层是经济术语,是一个包括董事会在内的管理阶层。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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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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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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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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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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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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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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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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