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宣告申请公司的设立是无效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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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哪个部门宣告申请公司的设立是无效的,公司设立无效包括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哪个部门宣告申请公司的设立是无效的

一、哪个部门宣告申请公司的设立是无效的

人民法院,即司法部门,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已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被人民法院确认自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任何以公司名义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其发起人承担。《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二、公司设立无效包括哪些

1、设立失败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

公司未完成设立行为的原因很多,如因投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之前决定停止公司设立的行为;

但最普遍的原因是公司设立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在程序上有瑕疵。

2、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完成并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但实质上却存在条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法律认为该公司应当撤销,该公司的设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在实行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即使公司已经登记成立,但如果发现公司设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民法上所规定的其他无效或可撤销条件,在设立登记后的法定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宣告设立无效或设立撤销之诉。

实践中除设立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中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情况,违反主体资格要求导致设立公司无效外,还主要表现在设立公司时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要求。

主要表现有:

①资金未能按时足额募集。

发起设立的发起人没有认足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纳股款;

募集设立所发行的股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尚未募足的。

上述情况使公司设立缺乏基本的物资条件,公司自然不能成立。

②创立大会未按期召开。

创立大会是股份公司募集成立时特有的也是必经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89条的规定,发起人在缴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符合法律规定人数,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方才有效;

并行使与股东大会相类似的职权,如通过公司章程

对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在此种情形下,公司不得成立。

可见,创立大会没有按法定期限召开,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也使公司机关无法建立,最终导致公司不能成立。

3、公司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发起人不符合法定资格或者不足法定人数、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等情形。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宣告公司无效一般是司法部门,也就是人民法院了,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况是有几种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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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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