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传染病给别人构成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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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故意传染病给别人构成犯罪吗,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故意传染病给别人构成犯罪吗

一、故意传染病给别人构成犯罪

故意将传染病传染给他人的,会构成刑事犯罪,涉及的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播性病罪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故意将传染病传染给他人的,会构成刑事犯罪,涉及的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播性病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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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传染病故意传染给别人犯法吗
传播传染病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包括威胁公共安全、妨碍防治和传播性病等。 投放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将被判有期徒刑。 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将面临更严酷的惩罚。 所有人必须服从防疫措施,提供信息,同时保护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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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犯罪构成界定?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在整个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分离、引进、培养、试验以及传染病菌苗、疫苗的生物制品研制开发、生产使用占据着重要一环。如果疏于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进行规范严格科学细致的管理,一旦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失控,则不但无法实现从事这项工作以防治传染病的善良愿望。反而会变成传染病发生、传播乃至流行的肇因,酿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的恶果,并导致整个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失败。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引进、供应、保藏、携带、运输、实验以及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供应、使用等制定了一系列严重的管理制度。一方面,国家在《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以及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作了一般性管理规定;另一方面,国家又制定了防止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专门性管理办法,如《建立健全医院内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等等。这些规定是防止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制度保障,必须严格遵守。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直接违反了上述规定,首先干扰和破坏了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并进而严重危害或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应予严惩。
本罪的对象是传染病菌种、毒种。所谓传染种、菌种,根据《传染病防治》第16条的规定,分为下列三类: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艾滋病;二类:希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狂犬、出血热、登革热;斑疹伤寒立克次体;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脊髓灰质炎、流感、流行性肋腺炎、麻疹、风疹。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才能构成本罪。这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具体包括:菌(毒)种的保藏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2、必须是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且后果严重。所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应是指造成储存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密器破损、丢失、被盗,或被传染病菌种、毒种所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灭菌处理而被带入公共场所。所谓后果严重,是指引起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造成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大面积传播的;造成大量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因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造成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管理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间接的损失巨大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而且只能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资格的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资格,而擅自从事上述事务,因而引起菌种、毒种扩散的,不能以本罪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违反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至于行为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本身当然是故意的,但由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出于过失,所以本罪仍然属于过失犯罪。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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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传染病的病人犯罪能不能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有传染病的病人犯罪能不能判刑?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十七条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而以作为或的方式有意实施该类行为。[说明]一。主观方面是故意、污物、控制措施的,可以处以罚款: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违反我国传染病防治的行为、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同时也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特别是甲类传染病的防治和管理秩序;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但对于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这一后果、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即明知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是过失并且由此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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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传染病罪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故意传播传染病罪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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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有传染病的病人犯罪能不能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有传染病的病人犯罪能不能判刑?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十七条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而以作为或的方式有意实施该类行为。[说明]一。主观方面是故意、污物、控制措施的,可以处以罚款: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违反我国传染病防治的行为、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同时也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特别是甲类传染病的防治和管理秩序;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但对于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这一后果、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即明知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是过失并且由此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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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传染病有甲、乙、丙三类。各类传染病不同程度地侵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影响传染病流行地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将传染病防治管理法律化。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下述四种情形:
1、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的卫生标准的: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非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如村民自掘自用的水井中供应的饮用水或者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蓄集的未经消毒处理而直接引取饮用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不属本项规定之情形。
2、拒绝按照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的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使该传染病扩散的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感染病病人,从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准许或者纵容属本项规定选择性的行为方式,二者属其一,即属本项规定之情形,可构成本罪二者同时具备,仍以一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4、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此项规定是为了弥补前三项具体规定之不足而作出的概括性规定,其外延较广,包括上述三项未涉及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一切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一情形具体表现有以下诸种:
(1)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体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2)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从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3)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拒绝进行治疗的
(4)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的
(5)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的
(6)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
(7)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8)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即上岗就业的
(9)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未按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10)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的美容、整容的单位或个人,未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的
(11)使用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作血液制品的
(12)未经牧畜医部门检疫,擅自将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禽家畜外运的
(13)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
(14)未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方式对因患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死亡的病人尸体进行处理的。
本罪属结果犯,必须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为必备构成要件。甲类传染病,就目前而言,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是本罪危害结果的选择性构成要件。其中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属刑法理论中的实害结果,其对应的犯罪形态是实害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属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结果(具体危险结果),其对应的犯罪形态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上述二种危害结果之一种,并同时符合本罪的其他构成特征,即可构成本罪。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是指供水单位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他们才能直接涉及到供水、对病原体污染物的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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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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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感染上传染病算不算工伤
[律师回复] 对于工作中感染上传染病算不算工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算。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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