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天弹性假怎么休,加班工资怎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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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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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天弹性假怎么休,加班工资怎么

一、 2.5天弹性假怎么休,加班工资怎么

算周五下午居家休息,休息时间周五下午到周末。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不执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费的规定,但法定休假日个别省市规定有补助。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

1.75×300%简单来说,即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如果是标准工时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工作日加班=小时工资×加班小时×

1.5。

双休日加班=小时工资×加班小时×

2.0。

法定休假日加班=小时工资×加班小时×

3.0。

按照规定,在工作日或双休日加班,如果安排相应的补休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即使安排补休的,仍然应当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2.5天弹性假怎么休,加班工资怎么算

2.5天弹性假休假是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目前也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实施

2.5天弹性假。

面对单位

2.5天弹性假之后有加班工资计算内容不确定多少,可以来律图找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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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追讨两年前的加班工资,但是需要劳动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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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制没有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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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地区居住的人知道北京 弹性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是多少钱吗?急急急,速回,谢谢!
[律师回复]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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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同学在一家企业单位上班。经常遇到加班问题,请问一下弹性工作制有加班调休吗?请帮助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黄先生于2014年11月10日进入某公司从事见习配送管家职务,劳动合同中约定,黄先生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实行弹性工作制。
2015年2月4日,黄先生发现公司并未给其缴纳社保,而此前黄先生也已经因为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而有所不满,因此辞去了工作。
在多次向公司索要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未果后,黄先生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其正当权益。在审理过程中,黄先生与公司关于弹性工作制是标准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的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论。
最终,仲裁委认定双方约定的所谓“弹性工作制”应当认定为标准工时制,并据此计算了相应的加班费。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支持了黄先生的请求。
本案中,公司的抗辩理由为双方约定的弹性工作制,实为《劳动法》规定的不定时工作制。既然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那么黄先生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就不应当额外支付加班费。
那么,公司的这个抗辩理由能成立吗?这里提到的“不定时工作制”又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也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那么,哪些工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呢?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如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此外,法律还规定企业需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听到这里,大家应该都注意到两个重点,第一是只有特定工种的职工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第二是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回到本案中,法院经调查发现,虽然黄先生的职位属于法律规定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种的范畴,劳动合同中也约定了黄先生的工作时间是弹性的,但是合同并未对何为“弹性工作制”进行明确的定义,更重要的是,公司并未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
因此,最终法院认定黄先生的工作时间应认定为标准工时制,额外的工作时间公司需要支付加班费。
案例讲完,相信大家对弹性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区别有了比较基础的了解。严格来说,弹性工作制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企业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接下来,左岸再跟大家讨论一下,是不是只要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就要能要求员工无休止的上班了呢?
法律规定,虽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应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原则上,职工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此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如果公司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算做加班,需参考各地政策。比如:根据《北京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的规定,这类情况不算做加班;而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3条的规定,哪怕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在法定节日工作,仍然算做加班,需要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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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给加班费还是补休?
加班给加班费还是补休?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对属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两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以安排补休的形式来补偿员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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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前是在一家公司上班的,但是公司实施的是弹性工作制所以有时候节假日要是加班的,所以想知道的是弹性工作制节日加班算是加班吗?
[律师回复]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不执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费的规定,但法定休假日个别省市规定有补助。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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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因为哺乳期,公司给我调整弹性加班,我想问下这个弹性工作制加班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谓弹性工作制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自由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制度。
弹性工作制从70年代开始在欧美得到了稳定的发展,美国一些脑力劳动占重要地位的行业中也在推行弹性工作制。到90年代,便有大约40%的大公司采用。
弹性工作制有多种形式:
(1)核心时间与弹性时间结合制。一天的工作时间由核心工作时间(通常5-6小时)和环绕两头的弹性工作时间所组成。核心工作时间是每天某几个小时所有员工必须到班的时间,弹性时间是员工可以在这部分时间内自由选定上下班的时间。例如某个公司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不算1小时的午餐休息时间,核心工作时间可以由上午9点到下午3点,而办公室实际开放时间为上午6点到下午6点。在核心工作时间内,所有员工都要求来到工作岗位,但在这核心区段前后的弹性时间内,员工可以任选其中的3个小时工作。
(2)成果中心制。公司对职工的劳动只考核其成果,不规定具体时间,只要在所要求的期限内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就照付薪酬。
(3)紧缩工作时间制。职工可以将一个星期内的工作压缩在二、三天内完成,剩余时间由自己处理。职工上班时间减少,可以节省交通费,提高公司的设备利用率。
弹性工作制比起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制度,有着很显著的优点:可以减少缺勤率、迟到率和员工的流失,增进员工的生产率。有一项研究发现,在所调查的公司中,弹性工作制使拖拉现象减少了42%,生产率增加了33%。对这种结果的解释是,弹性工作制可以使员工更好地根据个人的需要安排他们的工作时间,并使员工在工作安排上能行使一定的自主权。其结果是员工更可能将他们的工作活动调整到最具生产率的时间内进行,同时更好地将工作时间同他们工作以外的活动安排协调起来。
当然,弹性工作制也具有一定的缺陷。比如,它会给管理者对核心的共同工作时间以外的下属人员工作进行指导造成困难,或者当某些具有特殊技能或知识的人不在现场时,产生问题难以解决等。
那么,哪些公司适合使用弹性工作制呢?
一般来说,
首先,该项工作能进行精确的个体工作绩效(质量、数量)的考核;
其次,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规范应能允许该工作实行弹性时间;第三,企业具有较严密的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保证;第四,各级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而且支持这一变革措施;
最后,职工对这一制度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
由于弹性工作制的推广应用及其激励的后果,它已成为目前研究组织发展和变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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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裁员法的解释,什么是弹性裁员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对净裁员人数并没有作出规定,而实践中净裁员人数一般是指企业实际裁减的人员数量,是与计划裁员数量相对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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