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拘一般扣留多少天?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三日内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决定需要七日,所以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样的?
1、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
2、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3、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需要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向检察院申请批准。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逮捕或者不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拘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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