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派律师不愿意立案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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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指派律师不愿意立案怎么办?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指派律师不愿意立案怎么办?

(一)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果公安机关说不立案,那么记得问他们要《不予立案通知书》。

投诉或者自行起诉

(二)接下来有三种解决办法:

1.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这一步不建议走,因为它既然能不立案,再复议估计也是没什么用)2.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利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如果对方已经构成了犯罪,那么强烈建议当事人到检察院投诉!3.到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在自行到法院起诉的自诉案件中,法院往往对这样的案件要求很严格,被害人往往因为不懂收集证据导致证据太少,这种起诉往往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

所以,事情一发生,马上找律师咨询收集证据是最重要的。

律师能够给当事人详细的方法和指导,帮助当事人收集所有用得上的证据。

毕竟律师接手过的案子这么多,他们能一下子指出应该收集什么证据和怎么收集证据的解决办法。

第三,收集证据如果受伤严重,注意一定要进行伤情鉴定!伤情鉴定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或者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所以如果公安机关没有给当事人做伤情鉴定,或者拖着不给当事人伤情鉴定书,超过7天没给的话,建议赶紧去找律师事务所帮忙委托做伤情鉴定!到了这种时候,不要计较小钱,以后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等费用都是律师为当事人要回来的。

更别说面对一些可怕的被告人,当事人根本没有能力去应对他们的威胁或恐吓,很容易就被他们带着走。

其他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不是所有的录音录像都能作为证据。

有时候因为当事人录音的条件不合法,证据的效力就减弱了,所以一定要咨询律师,律师会给当事人最正确的收集证据的办法!如果是一些金钱纠纷,金额也不大的小案子,很推荐大家自己去起诉的,但是有些案子,案情复杂而且被告人狡猾多端,被害人往往应付不来。

这样的案件,还是赶紧找律师咨询。

所以在一个犯罪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已经指派了律师,但是公安机关依然不愿意立案,那么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拿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书,直接带上通知书到检察院去起诉这个案件。

马上开始着手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方便呈上证据,等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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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派出所立案是指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针对刑事案件,才会先由派出所立案,然后对案件作出侦查。
一、哪些案件由派出所立案
犯罪是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的最严重侵犯,公安机关正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公共安全的责任。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具有同犯罪作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手段、资源,亦使得其能够担负起侦查绝大多数案件的重任。因此,相对于检察院和,公安局立案管辖的案件一般来说是最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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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
(5)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内犯罪的案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六机关《规定》,涉税案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直接受理。
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后,人民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是公安局管辖的案件,他们就会不闻不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派出所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1、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目击者等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3、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是不收费的。
4、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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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有个模版,你参考以下
  辩 护 词
  审判员: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并争得李某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李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审理。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抢劫罪,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一、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无证据支持。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但是,从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及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来看,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抢劫的故意
  首先,李某来永清的目的,并不是抢劫,李某是被另一被告人孙某找来,孙某说“去永清,大姐打电话给他,叫他过去给她打个人”。打的什么人李某并不知道,为什么去打这个人李某当时也不知道,叫他们去打人的这个女的李某也不认识。孙某讯问笔录第17页:孙某说。。。于是我就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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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律师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公检法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情形有四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以上四种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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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可以立案吗,派出所怎么取消立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是报案人,报案人可以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回执,向警方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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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刑事立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有两个基本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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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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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务派遣的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临时性工作岗位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4、按照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同时,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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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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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一般不愿意立案的原因有哪些?
派出所一般不愿意立案的原因往往包括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责或者已过追诉时效等,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会进行调查,对不予立案的,出具不立案通知书,报案人对此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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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结婚的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依法能够有效地实施结婚行为,并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资格或能力。判断自然人结婚的行为能力以其一定的自然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为标准。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才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婚龄,或已达到了法定婚龄,但是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行为后果的自然人,则不具备结婚的行为能力。
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结婚的年龄比成年年龄要低,因此要求未成年人结婚须得到父母的同意,以帮助没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决定婚姻大事。如《法国民法典》第388条规定,“男或女,年龄不满18周岁者,是未成年人”。也就是说,按照法国法律,18周岁以上者为成年人。而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4条的规定,男满18周岁,女满15周岁可以结婚。因此,在法国就可能出现未成年人结婚的情况。于是,该法典第148条又规定,“未经父与母同意,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即未成年人结婚必须得到父与母的同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高于成年年龄,不存在未成年人结婚需征得父母同意的问题。
2、结婚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自愿性、真实性
当代各国婚姻法大都要求结婚必须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如《德国民法典》第1310条规定:“结婚必须有结婚人在户籍官员面前声明相互结婚之意愿”;《瑞士民法典》第117条规定,“身份官员应向婚约双方分别询问有无结婚的意思。在得到对上述问题肯定的答复后,身份官员宣布,因双方的同意,婚姻依法成立”。
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何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一般认为包含三层意思:
首先,自愿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自愿,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其次,自愿是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
最后,自愿必须是男女双方真实的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不过,强调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并不是说男女双方不可以就结婚问题向第三人(父母、亲朋好友等)征示意见,也不是说第三人不可以对结婚的男女双方提出建议,只是是否征求或者采纳第三人的建议,应由结婚当事人决定。
自愿意味着男女双方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第三人的强迫或干涉。一般情况下,在自愿基础的意思表示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应当注意的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仅仅排除外来的干涉,而并不附加其他的条件。男女双方的社会、经济等地位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婚姻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同,这些必然对当事人作出决定产生影响。一方面,不能为“真实”制定其他强制性的标准,只要是为了建立共同婚姻生活而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这种“真实”是说在当事人表示自己的意思时是出于个人的真正意愿。经过一段共同生活,当事人对婚姻关系的认识可能发生转变,但不能以此否定原来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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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合法。
结婚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场合作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应通过结婚申请体现结婚的意思表示内容,而结婚申请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当事人不能直接口头申请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核对,对书面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只有当结婚当事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经登记机关的认可后,这种表示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正因为此,凡是不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结婚意思表示,都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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