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立案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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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立案规定是什么

申请国家赔偿立案规定是什么刑事案件申请国家赔偿的立案标准是没有犯罪事实被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并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教唆他人以殴打暴力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错,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等这些情形。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

1、错误拘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不仅包括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的拘留措施,而且包括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实行的拘留。

2、错误逮捕错误逮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不应当逮捕而逮捕、违反法定程序逮捕等等;

国家赔偿法上的逮捕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而食施的逮捕,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司法机关食施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逮捕人无罪的,仍然构成错误逮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错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检察院因被捕的人无罪决定撤销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人民法院的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所作的终审判决宣告被告无罪的,对被告的逮捕应定为错捕。

3、无罪错判。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无罪错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人民法院对无罪的公民判处刑罚。

(2)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3)原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并且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在此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构成民事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是否构成错误判决?

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告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存在着过错,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有罪判决虽然被撤销,仍然不构成错误判决。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没有犯罪事实”,限于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包括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公民虽然具有过错,但这种过错是民法上的过错和行政法上的过错,而不是刑罚上的过错,不能相互混淆。

而且,对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公民宣判有罪,不是公民的过错,而是国家的过错,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后一观点是正确的。

(2)法院在一审生效判决中宣告被告人无罪,对判决前的羁押,存在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

这两种情况都是无端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在二审程序中被改判无罪的,因刑罚尚未执行,不存在因刑罚执行造成的损害,但一审的有罪判决延长了对被告人的羁押时间,对此损害国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有罪公民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判决虽然是轻罪重判,但与一般的轻罪重判具有质的不同。

一般的轻罪重判仅仅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而这种轻罪重判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公民权利的种类和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

这种轻罪重判不是一般的不适当,已经构成违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

刑讯逼供和殴打均属于暴力侵权的范畴。

在确认暴力侵权行为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实施这种暴力侵权行为的主体不限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唆使的人员实施了此类暴力行为,国家也承担赔偿责任。

(2)这种暴力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执行职务的活动过程中,且与职权行使有密切的联系。

(3)此类利行为一般表现为行讯逼供或者殴打等方式,而且必须造成了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

刑事赔偿办法》第5条的有关规定,可供我们具体认定此类行为: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侮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若有上述行为,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应当赔偿责任。

(4)应当准确理解“造成”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彩华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1999年8月25日)中认为:

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项以及第27条的规定中使用的是“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表述方法,这与致人伤害或死亡是有区别的。

“造成”应当理解为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了的违法侵权行为,并产生了“伤害或死亡”的后果,就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项的规定。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11条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作了严格规定。

该条例第10条规定: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甩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会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该条例第11条规定: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1)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无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如下两种: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1)查封。

刑事诉讼中,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将可以用证据或与案件有关不便提取的财物予以就地封存的一种措施。

(2)扣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扣押针对的是物证书证

所谓扣押物证、书证,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制扣留的一种刑事强制性措施。

(3)冻结。

冻结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的存款、汇款与案件有直接关系时,要求有关单位对其存款、汇款停止支付或者转移的一种措施。

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司法机关可以采取查询、冻结措施。

(4)追缴。

关于追缴措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2、再审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是对一部分公民作出的赔偿规定,对于案件的审理可能会因为一部分因素影响到审理的结果导致错判的,那么就需要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赔偿,当然也需要当事人即使的提出申请,国家赔偿的诉讼是有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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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隐私权在我国确立了独立的人格权利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
  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
  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 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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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国现在确立了独立人格权利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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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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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 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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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请国家赔偿什么是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申请国家赔偿的立案标准是没有犯罪事实被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并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教唆他人以殴打暴力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错,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等这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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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外国人在中国办立进出口公司(人不在中国) 1.向谁咨询 2.所需材料 3.需要来中国吗
[律师回复] 注册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先期登记办理程序以及所需材料与注册普通贸易公司相同。只是注意在注册时,经营范围需加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一)公司的形式与注册资金的选择
普通贸易公司的形式一般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2个(含2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一般选择注册资金10万元、50万元或100万元,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注册资金越大当然越好,因为给人的感觉比较放心,金额太小会影响公司门面。若企业名称中有“进出口”字样的话,则注册资金不应少于100万元。
新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并且一次缴足。
(二)公司注册资金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关

1、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公司成立1年后,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2、公司在申请注册时,注册资金大于500万元的,可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
3、公司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且实际办公面积大于100平米,而且申请了进出口权,则给予特殊优惠,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三)注册公司所需的注册资料:
(1)股东个人资料(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居住地址、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简历)
(2)注册资金
(3)拟订注册公司的名称五个
(4)公司经营范围
(5)租房房产证、租赁合同
(6)公司住所
(7)股东名册及股东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章程
(四)公司注册的步骤:
1、企业名称核准:
到工商局领取“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即可使用并核发“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名称核准费30元,可以检索5个名字。
2、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北京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屋的产权人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再到税务局买租房的印花税。税率是年租金的千分之一,将印花税票贴在合同的首页。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找人代写,也可以从工商局的网站下载“公司章程”样本,修改后,所有股东签名。
4、刻法人名章:
到刻章社刻法人名章(方型),费用20元。
5.到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携带“公司章程”、“工商局的核名通知”、“法人私章”、“身份证”到银行去开立公司验资帐户,将股东的资金存入帐户;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银行询征函”,,由银行对“银行询征函”盖章,并出据“股东缴款单”。银行询征函10元,公司验资户开户费20元。
6、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股东缴款单”“询征函”“公司章程”“核名通知书”“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费用500元(验资费用按注册资金的千分之2收取,一般50万元以下注册资金验资费500元左右)。
7、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公司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万分之8收取。
8、刻制公章: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刻公章以及财务专用章,费用120-180元。
9、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30元。办这个证需要半个月,技术监督局会首先发一个预先受理代码证明文件,凭这个文件就可以办理后面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开户手续了。
10、去银行开基本户: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同时注销原验资帐户,公司基本帐号开户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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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费用是各40元,共80元。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可先请一个兼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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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领购发票:
服务性质的公司使用地税发票,销售商品的公司使用国税发票。开始可先领购500元的发票,各地费用会略有不同。
(五)办理进出口经营权:
1、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7天后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到所在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出口公司办理退税登记。
3、到所属区县管辖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同时到公安局指定的地点申刻报关专用章,领取《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4、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出口企业如需要可申请原产地证书。
5、向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申请联合审批,取得入网许可,购IC卡、软件、读卡器、17999拨号上网卡,从而成为中国电子口岸正式会员。
6、到外汇管理局申请出口核销备案,进口单位进入名录备案,外汇账户开立申请。
7、根据企业进出口岸的不同,到所属地海关办理异地备案关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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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请国家赔偿什么是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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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外国人可以在我国建立个人公司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作为《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配套措施,重庆市工商局昨日紧接着出台了《关于鼓励外商来渝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下称《意见》),鼓励外商积极在渝投资。与现有相关政策相比,《意见》对于外国商人投资兴业方面推出了更为便利的措施,集中表现为外国自然人无论其是否已在国内开设一人有限公司,均可在渝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等六大特点。该《意见》已于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特点
1:自然人可作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按规定,中国自然人不同于外国自然人,不能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专家认为,实践表明,相当一部份投资者期望以自然人为中方投资者。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出台了放宽限制的政策,大量吸引了华人、华侨、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招商引资成效显著。《意见》中规定中方自然人可作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主体。特点
2:放宽外国(地区)投资者范围按现行规定,外商投资者应当是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外国(地区)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不属于商事主体,不能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这类组织往往拥有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对促进重庆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大有裨益。《意见》放开限制,准予其投资。特点
3:外国人可在渝设立一人公司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意见》采纳了不受限制的意见,规定外国(地区)自然人无论其是否已在国内开设一人有限公司,均可在渝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特点
4: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这项措施已先期试行三年多,受惠企业众多,社会反响积极,为此,《意见》正式确立了这项制度。特点
5:对外商(字)号实行预保护《意见》明确,外国(地区)企业可通过其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将其商(字)号纳入重庆市企业名称库,预作保护,有利于减少争议,促进引资。特点
6:建立提示警示制度所谓提示警示,就是一种行政指导方式,它要求外企所在地工商所(属地监管机构)根据经济户口信息系统及时动态的信息提示,对外商投资者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前置许可审批期限和经营期限届满,以及登记事项改变等情形及时向企业发出书面提示、警示,避免企业处于违法状态,或放大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从而使企业、投资者免受处罚或免受严重的处罚。记者郑军实习生夏祥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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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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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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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 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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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立案审理程序是什么?
国家赔偿申请立案审理程序有两种不同的方式。行政赔偿部分,由行政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诉讼方式进行审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部分,用非诉讼方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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