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性质具体是什么1.代位责任说该观点认为,国家赔偿是公务员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由国家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就是说,国家承担的责任并不是自己本身的责任,而是代公务员承担责任。
从理论上讲,公务员就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公务员自己承担责任,但因公务员财力有限,为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实际赔偿,改由国家代替公务员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自己责任说该观点认为,无论公务员有无主观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由违法行为所引起,国家都要负赔偿责任。
该学说认为,国家授予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权限,本身就包涵着被公务员违法执行的可能。
也就是说,权限本身已具有危险,所以国家自己应当负担危险责任,而与工作人员个人是否对此加害行为有无故意或过失以及应否负责无关。
3.合并责任说该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公务员是否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而定。
如果公务员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则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自己责任;
如果公务员不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仅具有受雇人的身份,则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系代位责任……也就是说,具有公务机关身份的公务员所为的侵权行为,可视为国家自身的行为,国家自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自己的责任,反之,公务员若仅居于受雇人地位而不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则其侵权行为不能视为国家的,故国家所应负的赔偿责任,仅为代位责任。
两者依具体情形,择一适用。
4.中间责任说该说认为,公务员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公务机关的侵权行为时,国家对公务员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自己责任。
如果公务员在实施侵权行为。
埘,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该行为便失去了公务机关行为的性质,仅为该公务员个人的行为。
国家本不应该对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只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系代位责任。
国家赔偿是因为国家的机关单位或者是国家机关单位人员,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用别的方式进行弥补,国家赔偿是有一定的补偿性,申请国家赔偿是需要一定的条件,满足条件走流程就可以,不满足条件,那么是国家行政机关也是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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