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执行申诉的期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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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执行申诉的期限是多久?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执行申诉的期限是多久?

国家赔偿申诉是不限申诉的期限;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符合条件,法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立案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说,《规定》之前,并无“国家赔偿监督”的称谓。

国家赔偿案件的特点是“一决生效”,即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一经作出送达后即生效。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类似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对赔偿委员会决定依法进行监督的程序。

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对赔偿委员会决定有三种法定的监督途径:

一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二是法院内部监督,三是检察院监督。

《规定》对《国家赔偿法》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化,明确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即仅适用于对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监督,行政赔偿案件的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申诉的主体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或其承继者。

包括各地、各级法院之间对于申诉立案的条件、启动重新审理的标准、案件审查和处理的方式等认识和做法不一致;

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率高于其他诉讼案件,且赔偿决定作出后,时隔多年申诉、反复申诉甚至缠访闹访现象非常严重,案件难以真正终结;

当前申诉人对于赔偿申诉案件的办理普遍提出较高要求,规则缺失很容易给公众造成司法不公的误解等。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生效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是赔偿监督最重要的途径,实践中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此种形式进入赔偿监督程序的。

一般情况下,享有申诉权的主体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但《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在决定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情形下,哪些主体有权申诉,此次《规定》第3条予以明确:

“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

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赔偿一般是国家的错误判定而导致公民的利益和权益受损,如果公民对于判决书的执行有任何的异议,那么都是可以进行申诉处理,而且还不限任何的期限,因此,只要有证据那么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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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执行申诉的期限是多久?
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执行申诉的期限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当事人认定有错误而且也有合法的证据那么就可以依法的向法院进行申诉处理,对于法院在收到申诉书之后就需要在七日内确定是否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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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后多久执行判决书
[律师回复] 对于法院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后多久执行判决书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因此判决书在取保候审期间送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七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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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判决书的执行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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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下来多久能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一审判决下发后的15天内,如双方均未对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则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下发的15天之后,你就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2、一审判决下发后的15天内,如双方或一方对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则二审作出生效判决后,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此时你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执行可以对其处以法拘留、罚款,并强制追回被转移的财产用以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可以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执行申请人无论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了可执行的财产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永远不会过期。
关于执行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直接变卖。由人民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1、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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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时限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时限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已经超过强制执行期限,那只能找被执行人商量,看他能否主动履行。如果对方不履行,那你也只能是吃哑巴亏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申请执行是小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
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
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应该看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调解)的内容,看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时间,分几次履行,分次履行的
最后一次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有没有超过两年。没有规定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扩展资料
强制执行的执行条件: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法律文书 又称执行文书。人民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法定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清偿顺序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
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
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
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执行收费 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要付费到。执行费上缴国库。利息 要是有生效的民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面的财产。都要计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应当加倍支付利息。注意安全 强制执行,一般都会引起一些仇恨。申请人尽量不要和被执行人见面,最好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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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判决书的执行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赔偿判决书的执行期限的规定是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来确定执行的期限。在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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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决书下来一般多久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判决书下来一般多久执行
如果有保险公司有赔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保险公司会打款的。
如还有肇事者本人负担的赔偿要看其财产状况如何。时间就不好确定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
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下列期间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如何提起交通事故诉讼
我的车子撞了人,车子是挂靠公司的,交警判定主次责,因为是车撞人,所以我出了全部的医药费1万6左右,等以后结案再说,可后来当事人手机停机,找不到人,写信到湖北,登报寻人,都没音讯,就没法结案。可我的车也在去年和公司解约了,不承包了,可公司以我的车尚有事故未处理为由事故医药费用两倍的钱作为事故抵押金,现在距事发已过两年了,我想讨回我的钱,可公司就是不恳,说什么一定要解决了才能拿钱,可我没办法了,请求帮忙!
公司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可以协商解决。不行的话,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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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下来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判决书下来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1、一审判决下发后的15天内,如双方均未对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则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下发的15天之后,你就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2、一审判决下发后的15天内,如双方或一方对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则二审作出生效判决后,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此时你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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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金是需要自己申请的,而且要在申请中,要写清楚是什么事情,是谁哪个单位弄的,时间还有需要赔偿的金额都是要写得,那么具体的内容是如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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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简易程序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判决,如果案情复杂可以转普通程序,那么就是立案日起六个月内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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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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