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执行申诉的期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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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执行申诉的期限是多久?

国家赔偿申诉是不限申诉的期限;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符合条件,法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立案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说,《规定》之前,并无“国家赔偿监督”的称谓。

国家赔偿案件的特点是“一决生效”,即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一经作出送达后即生效。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类似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对赔偿委员会决定依法进行监督的程序。

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对赔偿委员会决定有三种法定的监督途径:

一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二是法院内部监督,三是检察院监督。

《规定》对《国家赔偿法》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化,明确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即仅适用于对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监督,行政赔偿案件的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申诉的主体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或其承继者。

包括各地、各级法院之间对于申诉立案的条件、启动重新审理的标准、案件审查和处理的方式等认识和做法不一致;

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率高于其他诉讼案件,且赔偿决定作出后,时隔多年申诉、反复申诉甚至缠访闹访现象非常严重,案件难以真正终结;

当前申诉人对于赔偿申诉案件的办理普遍提出较高要求,规则缺失很容易给公众造成司法不公的误解等。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生效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是赔偿监督最重要的途径,实践中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此种形式进入赔偿监督程序的。

一般情况下,享有申诉权的主体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但《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在决定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情形下,哪些主体有权申诉,此次《规定》第3条予以明确:

“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

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赔偿一般是国家的错误判定而导致公民的利益和权益受损,如果公民对于判决书的执行有任何的异议,那么都是可以进行申诉处理,而且还不限任何的期限,因此,只要有证据那么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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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而法院一般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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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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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确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不会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如再次,也会按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不予受理的规定不予受理案件。 基本上全部权利都已丧失。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条是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义务之日起计算”。 与原规定相比,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不再区分不同的当事人,统一适用同一个期间标准,即统一规定为两年。二是将申请执行期限由不变期间修改为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可以中止、中断,从而大大延长了申请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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