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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债务成立,基本的标准应该从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原债之内容允许债务加入、债之内容保持同一性、加入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等等方面分析。
1、债务加入应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
加入债务是其与原债务人、出借人共同协商的结果,构成债务加入首先必须符合行为能力、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公共利益等基本的生效要件的前提。
2、原债之内容允许债务加入。
如果原债务关系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人身性,或者合同特别约定仅能由原债务人亲自独立履行债权义务的合同,则不能进行债务加入。
所以民间借贷纠纷,债的内容为金钱给付,不存在不可转让性和人身性。
3、债之内容保持同一性。
债务加入只增加了债务责任人,债务的内容未发生变化,况且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加入原有债务,并未加重出借人的负担,反而更有利于债务的履行。
如果民间借贷有保证、抵押等担保措施的话,根据担保之相关规定,作为保证人仍应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不因此减轻责任。
4、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加入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履行责任,彼此之间是连带责任的共同债务人关系。
5、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
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同时根据上文的分析,债务加入的形式多样,具体如何进行债务加入,在实务中需要第三人、原债务人和债权人另行协商确定了。
综合上面所说的,债务的加入是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而且在加入时也需要几方协商好,同时在加入之后一定要保障到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失,那么这种加入就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确定清楚是不违背法律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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