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征地对树木有哪些补偿?
1、国家征地对树木一般需要补偿青苗补助费。
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二、对征地决定不服怎么办?
1、对征地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需要注意的时效问题,行政复议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而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可以拿来用的证据如下
(1)自己的身份证明,证明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2)与征用方签订的补偿合同或者协议,确定应该取得的补偿款数额。
(5)地上附着物估价的证明。如房屋的数量、面积、种植物的品种、粮食的市场价格等。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方案等政府征地的文件。
不管土地上是有房屋,还是有树木,政府部门都有可能会作出征收土地的决定。此种征收行为会损害特定公民、或者是单位的权益,故此拆迁一定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且在具体实施拆迁行为之前,需要支付青苗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等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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