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7、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况有七种。
这涉及产品的销售和生产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和施工责任等。
虽然其中需要一个债务人承担了责任,但可以不需要自己承担的责任部分,并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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