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自首司法解释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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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醉驾自首司法解释怎么规定的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醉驾自首司法解释怎么规定的

醉驾自首司法解释怎么规定的

(一)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危险驾驶犯罪中自首情节的认定主要是指一般自首,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二)危险驾驶犯罪认定自首情节的辩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驾驶犯罪很少认定自首情节的主要原因为:

1、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多为停留在现场,待民警到现场后如实交代情况的情形,并未体现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主动性”;

2、危险驾驶案中犯罪嫌疑人明知或主动报警后停留现场的行为因醉酒并无清晰的意识,未体现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自愿性”;

3、发生交通事故后,负有一定责任的醉酒驾驶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自首中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何理解,还需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立法初衷去考量。

第一,从立法目的层面。

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是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依据,对感化犯罪分子及时、主动到案,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通过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情绪而减少司法成本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

如果对危险驾驶犯罪的自首情节认定过于苛刻,甚至认为除犯罪嫌疑人离开现场又投案之外不存在自首,难免会产生与其在原地等待还不如逃跑再回来的负面情绪。

第二,从法律规定层面。

《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和坦白的规定,并没有适用罪名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均已明确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等情形均可以视为自首,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的自首情节适用有较大的空间且法律适用明确。

第三,从犯罪嫌疑人主观层面。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适用自首情节并没有要求其主观上应当持有何种动机,主观方面是通过具体行为体现出来的一种积极配合、不逃避不回避的状态。

当事人或其他人报警后,在现场参与抢救、等待民警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已经体现了行为人主动配合和自愿配合的心态。

即使行为人可能处于醉酒状态,但醉酒不是免责的理由,也不是“不减责”的理由。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及时的对交通受害人员进行救治,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还应主动的到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自首,自首后主动的说明自己的犯罪违法情节,赔偿受害人员的合法损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节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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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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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总之,为了保护你的人生安全,最好是不要在酒后开车,防止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一般酒后驾车只要喝的不是很多,处罚都会比较轻,如果属于刑事犯罪类的话,可以找律师协商,用专业的意见解决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获得法律上的援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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