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辩护人范围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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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辩护人范围包括哪些

贩卖毒品罪上诉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汇君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的家属王××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李××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发言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6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就本案的事实而言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从法院复印的有关被告人张××、李××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卷宗材料来看,被告人张××在其讯问笔录中提到过2009年7月份在其住院期间安排李××和徐州人交易过,但没有提到具体交易多少克。

被告人李××在其讯问笔录中没有提到这笔毒品交易。

证人孟××在其讯问笔录中也没有提到这笔毒品交易。

证人吕××在其讯问笔录中提高2009年7月到武汉买过毒品,具体情况不知道。

证人王××在其讯问笔录中并没有提到2009年7月这笔交易。

就这宗犯罪事实,从证据的角度来讲,被告人供述及证人的证言不一致,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不清楚,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即证据要确实、充分。

(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的425克没有异议。

货源是被告人张××的儿媳联系的,李××并不知道联系的谁,其只是帮助点钱。

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250克和125克持有异议。

从法院复印的有关被告人张××、李××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卷宗材料来看,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并没有得到完全印证,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

(三)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中的250克没有异议。

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中的18包共892.9克持有异议。

这18包中有5包是调换的冰毒,不应重复计算数量。

还有13包是王××、孟××等人从英子手里买的。

李××并没有参与。

并且这18包共892.9克毒品已经被侦查机关查获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

关于本案毒品数量及含量

(一)就本案毒品的数量而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涉嫌贩卖的毒品绝大部分已经不存在,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案证据。

根据2008年最高人院下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规定: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

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二)就本案毒品的含量而言起诉书指控2009年8月份,王××、孟××、来××等人驾车至湖北省武汉市联系被告人张××购买冰毒,经张××安排,被告人李××售给王××等人冰毒425克。

王××、孟××和来××回到徐州后发现冰毒质量太孬,大量参假,遂随后驾车到武汉去调换了7.5包冰毒。

回来后发现调换回来的冰毒依然质量孬,大量参假。

起诉书指控2009年8月23日,孟××和被告人张××联系购买冰毒,后被告人张××安排被告人李××通过宏基客运站将250克冰毒伪装在微波炉包装盒内托运至连云港。

王××和孟××取回冰毒后发现冰毒质量太孬,大量参假,遂随后驾车到武汉去调换冰毒。

从被告人李××处换回的调换的六包冰毒案发后经鉴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0.8%.根据2007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及上述《会议纪要》的规定:

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作出毒品含量的鉴定;

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参假或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的鉴定。

这样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综上,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涉嫌贩卖的毒品有大量参假。

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李××酌情从轻处罚

就本案的量刑而言

(一)被告人李××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中,其实被告人李××作为被告的同时,也是一个受害者。

1、起意贩毒不是被告人李××。

本案中起意贩毒的是被告人张××,被告人李××在2009年9月9日第四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

“今年三四月份,张××让我拿钱合伙做贩毒生意。

我说我没有钱,她说没有钱就算了。

张××当时在和附近的人做冰毒生意。

最先开始是今年春节过后……”2、贩卖毒品的资金不是被告人李××提供的,全部是由被告人张××提供的,毒品收入也全部给了被告人张××。

3、被告人李××并没有实际分得贩卖毒品带来的任何收益。

被告人李××在2009年9月2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

问每次张××给你提成多少?

答没有提成。

到案发时,被告人张××也没有给李××分过一分钱。

4、毒品的来源及销路,即交易毒品的上线和下线都是被告人张××联系的。

在下线方面,证人孟××在其第二次讯问笔录中供述,在2009年3、4月份,其是通过小辉认识被告人张××的,当时称呼她为“大姐”,后孟××又把被告人张××介绍给王××、来××等人,在他们的证词中都有印证。

在上线方面,在被告人张××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问到:

“你讲一下冰毒和麻古的来路?

”其回答:

“我都是从小名叫英子的女子那买的……”。

5、被告人李××是受被告人张××安排、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

关于这点,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已经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也在其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也做出了供述,侦查人员问:

“你买的冰毒是怎么处理的。

”其回答:

“我买的冰毒主要是卖给徐州人了,我亲自卖给徐州人两次,后来我住院了,我安排李××卖给徐州人五六次。

”在孟××、王××等人的证言也得到了印证。

6、被告人李××在起诉书指控的具体的犯罪事实中所起的作用不重要。

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其只是帮助拿瓶子、点钱。

在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货源是被告人张××的儿媳联系的,李××并不知道联系的谁,其只是帮助点钱。

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第九项关于毒品案件共同犯罪问题的规定:

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

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

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第二项关于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问题的规定: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刑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综上,被告人李××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没有出资贩卖毒品,也不是毒品的所有者,更没有从贩卖毒品中获得任何收益,而且是受他人安排、指使从事犯罪的。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以及上述《会议纪要》关于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关于主、从犯认定的精神。

被告人李××在整个过程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六次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李××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

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三)就本案的量刑辩护人还想提请法庭注意的问题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本案涉案毒品数量比较大,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

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

特别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

本案被告人李××一是从犯,二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三是纵观本案犯罪事实可知被告人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

所以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酌情对被告人李××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的规定: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

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我国虽然没有废除死刑制度,但是在适用死刑上始终采用“少杀慎杀”的原则。

《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判处死刑,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不复生,断不复继。

慎用死刑,有从轻减轻情节,能不杀的尽量不杀,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判处死缓,既体现了国家对人的生命权的敬重,也更加体现了刑罚的改造功能。

同时,经调查研究显示,每判处适用一次死刑,就会有十二个与被执行死刑的人有关系的人对社会增加仇恨的情绪,适用死缓,也更有利于团结犯罪人的亲属,减少社会对立面,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系从犯,自愿认罪,有多种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予以从轻处罚!对贩卖毒品上诉进行辩护的话,除非是非常有实际上的证据证明是被害的话,基本是不可能辩护成功。

但是我们在进行上诉的时候必须保证案件是正确的、公证的。

绝对不能够进行扭曲事实,要尊重案件的事实真相,不能违背法律的相关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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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现在犯了刑事案件之后被当时人起诉到法院,要去进行刑事辩护,刑事诉讼的辩护与代理属于什么范围
[律师回复] 犯罪嫌疑人,他们不能提起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规定、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是相同的。第41条,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解释》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第三,两者都有权出庭、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健康:
(一)律师,关于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问题,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般是针对未成年人来说的,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同时该解释的第47条规定,维护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是未成年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40条规定、亲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被告人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此,不得担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维护被害人。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辩护人的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制性规定,被告人。其次。第32条。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随时介入,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法定监护人就是父母、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者都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此时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就代替他们起诉,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刑事诉讼法》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参加法庭调查与辩论等等,经审判长许可,关于辩护人与代理人是否出席法庭是否不同的问题。答案是非常明确的: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介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两者承担的诉讼职能的差异则是根本性的差异、罪轻或者减轻,参照本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差别待遇、4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权利受到损害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他们的身体,
辩护人的范围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辩护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人员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4)其他经人民许可的公民。
二、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缓刑)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灰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安全、的现职工作人员
5、本的人民陪审员
6、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其中
(4)-
(7)项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且不属于
(1)-
(3)项情形的,否则不宜担任辩护人;
法官、检察官从人民、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官、检察官从人民、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或检察官所任职或检察院输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本案的证人,鉴定人,不能同时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涉及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律师以外的人能否担任辩护人,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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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他们不能提起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规定、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是相同的。第41条,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解释》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第三,两者都有权出庭、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健康:
(一)律师,关于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问题,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般是针对未成年人来说的,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同时该解释的第47条规定,维护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是未成年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40条规定、亲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被告人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此,不得担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维护被害人。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辩护人的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制性规定,被告人。其次。第32条。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随时介入,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法定监护人就是父母、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者都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此时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就代替他们起诉,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刑事诉讼法》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参加法庭调查与辩论等等,经审判长许可,关于辩护人与代理人是否出席法庭是否不同的问题。答案是非常明确的: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介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两者承担的诉讼职能的差异则是根本性的差异、罪轻或者减轻,参照本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差别待遇、4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权利受到损害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他们的身体,没有控诉的义务。以上是刑事诉讼法辩护代理这个问题的回答
债权转让抗辩都包括什么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抗辩都有哪些范围
根据目前国内外对抗辩的立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及立法原意,抗辩大致可分为:
1、延诉抗辩
2、暂时抗辩
3、永久抗辩
因《民法通则》未对抗辩作规定,《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未明确规定抗辩的范围,仅规定了三大抗辩权,而《担保法》中仅对保证人的抗辩权作了原则规定,这样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便于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建议对抗辩作出明确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划定抗辩的范围。
根据目前国内外对抗辩的立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及立法原意,抗辩大致可分为:
1、延诉抗辩:是指“妨碍审理案件之实体问题,并按情况导致被驳回或将有关案件移送至另一。”(《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412条第1款第2项)分为:对管辖权的抗辩;暂时中止诉讼的抗辩,如对整个诉讼程序无效的抗辩、回避申请的抗辩、当事人及代理人资格不合法的抗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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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人范围包括了哪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也要注意,法律中规定一些人是不能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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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保护范围是什么?专利法不予保护的范围包括
[律师回复]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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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8、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9、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指定辩护的规定。一般而言,指定辩护是指被指控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为其指定辩护人。指定辩护可分为任意性指定与强制性指定。强制性辩护是指定辩护的一种形式。而免费为被指控人指定辩护律师是国家进行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德国、日本等国家建立了强制辩护制度,被告人必须有将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则法庭审判活动方为合法有效。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0条
第一款规定,具有下述情况时必须有辩护人参加诉讼:州高级或者州
第一审审判;被指控人被指控犯有重罪;程序可能禁止执业等;
第二款还规定,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案情重大或者因为事实、法律情况复杂,认为有辩护人参加之必要,或者发现被指控人无力自行为自己辩护,尤其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被害人指派了律师时,审判长应当依申请或依职权指定一名辩护人等。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89条第一款规定:“于审判适用死刑或无期或最高刑期超过三年惩役监禁的案件中,如无辩护人,不得开庭。”在强制辩护外的场合,根据本人的请求提供辩护人;如果没有申请,没有辩护人进行的审判也不违法。强制辩护是以救济性为宗旨,以国家强制力为属性的一种国家的强制权。强制权,强调的是国家权力属性,即具有不容置疑性。对能力有缺陷的诉讼参加人进行帮助这是国家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因为在立法者看来,程序上的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证与基础,辩护权应当是嫌疑人的固有权利,在其权利可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家有义务补正。而救济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权利,对救济的对象来说,具有可选择性。强制辩护有别于任意性指定辩护之处即在于此,也是其存在的意义所在。强制辩护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公正理念在辩护制度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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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在民事诉讼中范围包括哪些?
辩护权在民事诉讼中包括: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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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诉讼保全的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的范围有哪些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对案外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对象界定应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够自由处分为原则。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淫秽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进行财产保全。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财产保全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军队的战备、军需物质、款项,以及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办公财产、救灾扶贫专户也禁止进行财产保全;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许予以财产保全,则必须严格依法律的规定范围,例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下可以处分的财物应严格进行财产保全,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到期应得收益或债权,必须在有充分的证据和第三人就自己与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没有争议的前提下适用。
什么叫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也叫财产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保全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的范围有哪些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对案外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对象界定应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够自由处分为原则。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淫秽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进行财产保全。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财产保全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军队的战备、军需物质、款项,以及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办公财产、救灾扶贫专户也禁止进行财产保全;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许予以财产保全,则必须严格依法律的规定范围,例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下可以处分的财物应严格进行财产保全,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到期应得收益或债权,必须在有充分的证据和第三人就自己与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没有争议的前提下适用。
什么叫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也叫财产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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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范围不包括哪些人
以下几类人不能做辩护人:1 被执行缓刑的或者身上还有刑罚没有完成的人。2 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3 没有行为能力的人。4 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的人员。5 法院的陪审人员。6 对于该案件来说有关系的人。7 非本国国籍的或者无国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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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聚众斗殴罪的辩护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聚众斗殴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1)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2)刑法规定 不负刑事责任的。 (3)刑法不予追究的。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往往都要考虑上级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 辩护词模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庭审。经过庭前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人,根据法律和事实,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理采纳。 一、对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园检诉刑诉〔〕295号《书》,认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二、被告人周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六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 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归案后,在侦查机关所做的几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作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件的起 因、经过、结果等,而且也与其他几名被告人的陈述基本吻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所起作用较小。 被告人周某并没有领导、组织、策划斗殴事件,只是因为同学 赵某来喊他去打架,他酒后一时冲动就答应了,其仅是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有着正当的工作,且之前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本次走上犯罪道路极其偶然,同学赵某来找他,说自己受到了挑衅,恰巧被告人周某当晚喝了酒,为兄弟两肋插刀的哥们儿义气,再加上酒后的冲动,使得被告人周某误入歧途。 4、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 被告人周某没有聚众斗欧的主观故意,虽然在当天确实有双方聚众斗殴的事态发生,但那不是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其参与斗殴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只是出于哥们儿义气用事,故主观恶性较小。另外,本次事件中的锤子等器械不是被告人周某所准备、携带的,且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也未使用过,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在 整个斗殴事件中,并没用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另,从本案参加的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参与本次聚众斗殴的共有7人, 规模不大;本案发生在凌晨,此时已经很少有人在外走动,本次斗殴事件无任何受害人;本案发生地点是在小区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故,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6、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仅读到初中毕业,就辍学打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更为淡薄。本次犯罪纯粹是出于酒后的一时冲动、以及哥们儿义气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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