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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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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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情简介2011年9月20日10时许,被害人温谋乘坐飞机抵达至重庆江北机场,拟乘长途汽车回江津,被告人黎某等谎称有车前往江津,邀温某同行。

上车后,另二被告人分别伪装成驾驶员及丢失钱包的人,与被告人黎某一起诱使被害人主动打开自己的钱包进行检查并说出自己银行卡密码,在此期间,黎某等趁被害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银行卡。

黎某等随即借故离开。

后黎某等取出银行卡里20000元,同时产生手续费214元,后又用被害人的银行卡购买黄金饰品33417元。

一审审判认为黎某等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等构成盗窃罪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黎某不服,上诉。

办案思路及心得周律师经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后,周律师从以下方面展开工作:

1、对上诉人及其亲属解释相关法律,并提议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期在量刑上争取减轻处罚。

上诉人黎某的亲属听取了周律师的建议,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周律师遂收集了被害人谅解书及收条

2、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4日发布实施《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对于盗窃犯罪的数额的调整,以此为辩论点,以期在赔偿金额上予以减轻。

裁判结果经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

鉴于上诉人黎某的亲属在二审期间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因相关司法解释对盗窃罪数额的调整,且上诉人黎某的亲属在二审期间对被害人的部分损失进行了退赔,对原判的量刑予以相应调整,并对已退赔的款项予以扣减。

最终,二审法院对黎某的量刑及退赔金额予以改判:

1、对黎某的量刑由八年六个月改判为二年八个月;

2、责令退赔金额由53631元改判为136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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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证据能充分证明行为人不知道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不具备间接故意主、客观条件的,均应按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极其严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为人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逃脱罪责驾车逃逸,而被害人最终确已死亡的,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该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处罚。而应根据
第二款,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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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对此行为应以直接故意罪定罪。
(二)在处理二次肇事案件时,由于行为人对第二次肇事结果有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理,我们应分别考虑。
1、“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同种数罪的情况。比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害怕巨额的赔偿费用,以至于匆忙逃跑,至此行为人已触犯了一个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法规,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构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均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均是肇事行为,先后两次肇事侵犯的客体相同。刑法理论上将这种情况称为同种数罪,按照数罪理论和司法实践同种数罪不宜并罚,应在该罪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夺路逃跑,不顾他人安全撞轧他人致死的。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罪定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则只对行为人以故意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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