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民诉法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依照上述规定,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这段时间,其离婚起诉权是受法律强制限制的;
男方如果在这段法定时间内起诉与女方离婚的,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法律后果就是法院不受理其起诉,使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司法支持。
但是,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
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本案不涉及女方通奸怀孕的事实,故不属于“确有必要”而应受理的范围。
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形下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
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所谓分娩,特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自存在的个体的这段时期和过程。
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婴儿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论出生后婴儿是否死亡,均应受一年期间的限制。
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中止妊娠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例外:
1、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
(2)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其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严重侵害的;
(3)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法律是有明确规定,在女方进行分娩或者是分娩刚刚一年的情况之下是不能够进行离婚的,如果需要进行离婚的话也需要女方进行同意才能够进行离婚。
夫妻双方如果真的因为感情破裂而需要进行离婚的话,双方之间也只能够进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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