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纠纷应找什么部门?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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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房屋纠纷应找当地的人民政府部门,实际上被拆迁人是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的,如果对于行政裁决的结果不满意,这个时候也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但是必须是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才能够提出民事方面的诉讼活动。
拆迁房屋纠纷应找什么部门?

一、拆迁房屋纠纷应找什么部门?

拆迁房屋纠纷应找当地的人民政府部门,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是什么?

(一)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二)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三)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四)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五) 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六)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七)拆迁许可证;

(八) 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九)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十)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十一) 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十二)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十三)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在当代的社会发生了拆迁方面的纠纷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必然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处理的措施的,首先是可以提出行政裁决的,也就是向当地的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裁决的申请,然后由其做出行政裁决的决定,对此不满的还是有一定的救济途径的,也就是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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