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单独所有财产是否需要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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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离婚单独所有财产是否需要分割?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离婚单独所有财产是否需要分割?

(一)、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原则。

双方对于离婚都没有过错的话,财产一般都是一人一半,不带孩子的一方要给带孩子的一方按月或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动产与不动产分割有所区别。

由于各国对不动产的法律强制性规范互有异同,对不动产的处理只能以不动产所在地国为限。

即对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的分割,我国法院的裁判内容只对位于我国的这一部分不动产具有执行力,即使裁判涉及了位于国外的不动产,在国外执行我国法院的裁判时也会有很大的困难。

比如有的国家对执行外国法院裁判规定必须重新起诉,有的规定须申请执行令,还有的干脆规定一律不予承认,这种状况反而进行了程序倒流,如果在外国还有部分不动产,可以待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后再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不动产纠纷

(三)、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流程的不同。

如果双方在外国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只能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后,再依照我国法律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申请对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

涉外离婚适用的程序虽然与我国审理普通离婚案件时有所不同,但是,由于涉外离婚是一个特别程序,在特别程序没有作出规定时,还应以普通程序作为参考。

(四)、关于不动产的诉讼分割解决途径。

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

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国际私法离婚关于不动产的分割基本是平均分割原则,前提是不动产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其中一方财产,则不适用于平均分割原则,涉外离婚通常需要遵循国际私法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离婚前,必须要先协商关于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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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单独所有财产是否需要分割?
离婚单独所有财产是不需要分割。主要就是因为在离婚的时候分割的财产的范围必须是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如果是属于个人所拥有的婚前财产的话,那么应当是属于个人所拥有的,不需要参与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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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朋友和他老婆因为性格不合,天天吵架,于是决定离婚,他想问,离婚案 单独财产分割,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lt;一gt;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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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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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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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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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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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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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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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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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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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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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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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独立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公司作为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公司股东,是指履行出资义务,享受股东权利的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情形在,对于公司的债务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一定的特殊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 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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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单独所有的房子算单独财产吗
婚姻期间购买房产,无论证书标注"单独所有",默认为夫妻共有,除非有特殊书面约定。产权归属双方,即使仅一方名字在房产证上。交易时双方需共同参与,以夫妻名义贷款,严格履行签字程序。证件准备齐全,包括收入证明、纳税或社保证明等。选择主贷人和次贷人需谨慎,考虑各自状况。在整个购房过程中,遵循法律规定和银行要求,确保权益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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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单独所有的房子还需要拿出来分割吗?
夫妻共同财产单独所有的房子是必须要拿出来分割的;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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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所有的房子是夫妻财产吗
房产不一定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房,房产证仅登记其姓名,并由其独自偿还房贷,则该房产视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因此,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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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怎样分配,离婚独资企业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投资人婚前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为其个人所有。由此,夫或妻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财产应为其个人所有,不存在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企业所得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经营企业所取得的收益应进行分割。所以,总结起来是对独资企业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但是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经营所得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二、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经营独资企业的,离婚独资企业如何分割,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设立独资企业,企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独资企业财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可。离婚独资企业财产如何分割具体的办法有以下三种:一方要求取得企业经营权,另一方则要求分割一定财产的纠纷,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从有利于企业经营生产考虑,将企业判决由主张经营企业的一方所有,由取得企业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维持企业组织形态的完整性,而不应对企业财产进行分割。取得企业经营权的一方必须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对夫妻双方在企业中的共同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即对离婚时企业的现存资产进行估价,然后以评估机构对企业财产确定的评估价值为标准,按照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对当事人双方均主张企业所有权而发生的纠纷,人民在对企业归属的处理上,如无法按照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和当事人双方对企业的实际需要程度、经营能力等因素进行裁决时,应当采取竞价方式决定企业的归属,即由出价最高的当事人一方取得企业所有权。取得企业所有权的一方应参照企业的最高竞价价格,按均等分割的原则给予另一方相应数额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离婚独资企业财产如何分割,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并以企业财产对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债务进行清偿;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夫妻共有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企业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的剩余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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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我一朋友说他老婆在外面有人了,然后想打听打听独资公司离婚 时财产分割方式是啥?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拥有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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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的单独关押需要关押多久?
拘留所的单独关押最多十五天,并罚不会超过20天。生活中许多的案件由于证据的不充分或者是某些特殊原因,会将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进行关押,等到所有案件的细节都已经尘埃落定后,才会正式的进行判刑,但是为了保证案件的正常进度,也为了给当事人更加公平的判决,在看守所的时间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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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分割,离婚时如何分割企业财产
[律师回复]
一、离婚时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分割独资企业不同于一般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在责任承担和控制权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实际生活当中,个人独资企业很多是由夫妻一方实际经营或者由双方共同经营,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首要要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会考虑企业实际经营的需要和后续发展的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割作出了指导意见。在程序上,要对独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征询夫妻双方的意见,考虑其个人是否希望获得该企业。然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财产性补偿;如果是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进行双方竞价作为基础,然后再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这主要考虑到竞价方式的公平性和实际可操作性,防止结案之后,由于一方无法支付相应的折价款而造成执行不力。双方当事人在获得企业所有权的机会是平等的。此外,还有一种情况。但是如果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时,则在处理的时候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解散企业,并进行清算。清算后的独资企业财产由夫妻双方对清算所得进行分割。但是,如果进行了清算解散之后,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仍然要对独资企业在经营的时候所产生的一切债务承担连带性的清偿责任。而且在时间规定上面,自企业解散后五年内,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就个人的全部财产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离婚时如何分割企业财产
1、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专人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2、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独资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独资企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分为三种情形:
1、一方主张经营,取得企业方给另一方补偿。
2、夫妻双方主张经营,竞价后确认归属,给补偿。
3、均不经营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处理。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八条对独资企业的共有财产予以合理分割处理。如果夫妻一方主张经营该独资企业,另一方放弃的,从有利于企业经营生产角度考虑,将企业判决由主张经营企业的一方所有,
由取得企业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均主张经营该独资企业而又无法协商一致时,采取双方竞价的方式决定独资企业的归属,即由出价最高的夫妻一方取得企业所有权,
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独资企业,此时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解散后清算及清偿事宜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办理。
至于上述取得企业一方如何对另一方予以补偿的问题,若夫妻双方就此另有约定则可以按照约定处理;若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则需要对夫妻双方在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定。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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