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受侵犯赔偿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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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生育权受侵犯赔偿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生育权受侵犯赔偿规定是什么?

妻子不愿意生育私自流产,不触犯丈夫的生育权。

夫妻双方是否生育,丈夫只有建议权,决定权在妻子手中。

现代女性即使在结婚以后不愿意生育孩子,也并不会触犯法律,丈夫并不能以此告妻子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的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据生育权受到侵害、阻碍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

依据这一规定的精神,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

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

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把生育权利的主体限制在女性身上,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这在事实上规定了男女都享有生育权。

法律只规定了男性有生育权,并没有规定如何保障生育权,在这里适用强制执行显然是不合适的,主动权还是掌握在女性手里,男性的个人生育权本来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生育权;

而且法律同时规定女性有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

因此,男性的生育权实质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从另一方面说,如果法律通过强制措施使得男性的生育权得到了保障,对女性的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是否是一个剥夺,在学术上仍存在探讨空间。

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妻子擅自中止生育的行为,可能会对夫妻感情生活造成极大的损害,但并不能由此认为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因此,丈夫也没有以此要求女方进行赔偿的权利基础,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最终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离婚的方式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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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
1、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2、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下列处分:1)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2)没有违法所得;3)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1、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2、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专利赔偿责任的免除情形《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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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权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经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5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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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法律中规定的,此时包括了三个方面的,有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当然情节严重的话,还会涉及到刑事处罚。但是大家也要注意,《专利法》中规定了四种行为是不视为专利侵权的,因此通常要先对行为作出认定之后,才能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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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给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礼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
(4)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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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发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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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商标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被侵权人可以自主选择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商标侵权案件较为复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一般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采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基于被侵权人行使的禁止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归还不当利益请求权、恢复信誉请求权,人民法院可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以下办法:
(1)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销毁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侵权行为所用的设备,收邀直接专门用于侵权行为的工具、模板等;
(2)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信誉,如责令被侵权人在报刊杂志上登载道歉声明等,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商业信誉;
(3)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另外,被侵权人因调查、取证、聘请诉讼代理人或非诉讼代理人所花的费用,侵权人也应予以赔偿;
(4)除上述主要办法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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