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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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堕胎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吗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堕胎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吗

没有,

第一,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权;

第二,生育权的实现有赖于双方的合意与配合,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配合自己实现生育权,不得干涉对方的“拒绝生育权”,需要实现生育权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与其他女性结婚实现生育权。

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的干预。

虽然男女都有生育权但是,公民行使该项权利,仍需遵守法律设定的方式和界限,其中,夫妻双方的合意尤应被理解为生育权积极行使的必要条件之一。

众所周知,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女方在怀孕、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的过程中,较男方更多地承担了风险和责任,而男方行使生育权无需承受孕育过程中的种种痛苦与不便,在抚养、教育子女过程中一般也比女方付出较少,由于在实现生育权时女方付出的成本高于男方,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那么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则是必要的了。

法律理应优先尊重女方生育与否的意向。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这一规定当中,可以认为法律赋予了我国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李某与张某的婚事遭受到家人的一致不同意,夫妻感情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婚后俩人感情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破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李某坚持把孩子生下来再离婚,将后导致孩子的抚养、教育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更加复杂。

因此当夫妻双方无法就生育达成一致意见时,支持不生育一方的决定也更符合双方的将来利益。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规定处理。

生育权是我国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够进行侵犯,但是如果当一对夫妻怀孕以后没有告知男方就进行堕胎的话,也不算是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这是由于女方的生育权会大于男方的生育权,女方拥有生育的自由权利。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是享有生育权利的,而公民的生育权利是不受到他人侵犯的,当男方和女方的生育权利产生纠纷的时候,那么女方的生育权利会大于男方的生育权利。

只是由于女方拥有生育的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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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吗
堕胎行为并没有侵犯男生的生育权,这是由于女方拥有完全生育的自由,因此当女性和男性的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那么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会大于男性的生育绝对权。因此不算是侵犯男生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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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对女性来说,选择堕胎有着非常多的避免受伤的理由。堕胎权在欧美等国家有着非常激烈的争议,比如婴儿是否拥有自己的生命权等,争议的重点从来不是什么男性的生育权。但是到了中国就落入男性生育权的讨论圈套中,那么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呢?
一、妻子私自堕胎是“无助中的权利”
在旧时代的女性依附于男性,常常沦为生育工具。依“七出”的规定,没有生育的女性甚至可被剥夺妻子的地位。虽然伴随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封建思想逐步被先进思想取代,但是封建思想的毒瘤依然存在。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女性的不公正对待,尤其是孕妇。为了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立足,许多女性选择了堕胎。
其实女性堕胎是有许多不得已的苦衷的,有的纯粹以杀害胎儿的方式对男方施行报复,有的因为人生规划不想过早要孩子,并非所有堕胎都是对男方生育权的伤害,这是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团体的一种“无助中的权力”。但无论从夫妻平等、公平的角度,还是敬畏生命的角度,妻子擅自堕胎并不是一种完全自由的权力,应当慎重考虑。
二、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在许多因妻子私自堕胎导致的离婚案中,有的男方找之前堕胎的“茬”,要求赔偿;而有的则是男方死去,女方堕胎,男方家属索赔。要解决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 ”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但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丈夫和妻子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
首先,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
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
最后,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堕胎,绝不仅保卫女性的权力,也击退根深蒂固的男性决定论;堕胎,既是女性“无助中的权利”,也是对男权控制欲的收敛。但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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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私自堕胎是否侵犯男性生育权?
女性私自堕胎并不侵犯男性的生育权。按照法律规定和要求,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均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如果女性私自堕胎并不侵犯男性的生育权,女性同时拥有生育自由权可以对自己是否决定生育起直接作用,如果男性以女性私自堕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为了避免女性一时冲动或者产生矛盾,通常情况下需要达成合意再选择堕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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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男友为女友买药堕胎,男友犯什么罪
[律师回复]
一、无知男友买农药为女友堕胎被告人何某与廖某自由恋爱发生性关系,因女方父母亲对廖某的婚姻不十分满意,2004年元月一天上午,廖某向何某反映自己怀孕了,听邻居说少吃些用农药(指敌敌畏)可以堕胎,并要何某为其购买,何某提出“吃农药堕胎会出人命的”,何某表示不同意去购买,廖某说没事,只要自己吃点可以把胎堕掉。何某最后还是同意去购买,当日下午购买了250毫升的敌敌畏给了廖某,何某离开了廖某宿舍,廖某服用之后,何某见此情况,将廖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因服毒过多,抢救无效而死亡。
二、男友构成何种犯罪在审理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间按故意罪。其理由是:何某明知“敌敌畏”是一种不能服用的剧毒农药,而在廖某要求其购买服用的情况下,并积极实施了帮助购买的行为,且将农药交给了廖某后离开不管,放任了廖某的服毒行为,最终导致廖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何某的行为符合故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间接故意罪量刑。本文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何某主观上没有害死廖某的故意,在廖某要求其购买农药时,“以吃敌敌畏会出人命的不同意去买”为由予以拒绝,只是轻信了廖某“少吃点可以把胎儿堕掉的话,在何某的思想上对少吃点敌敌畏能堕胎产生主观上错误认识,廖某服药以后,刘某积极实施了救助行为,所以,何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比较恰当。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罪主要区别有如下几方面:

1)认识方面,前者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只因轻视能够避免而予以放任,无认识上的过失,后者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上的错误,何某认识到“吃点农药会出人命”,但因何某对如何堕胎缺乏正确的认识,从而轻信“少吃点可以把胎堕掉,而不会出人命”。

2)意志方面:前后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后者则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何某对廖某的死亡持反对态度,廖某要求其购买时,其以吃点敌敌畏会出人命为由拒绝购买。

3)行为方面,前者确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想防止而未能防止,后者则无避免了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何某在廖某服毒之后,积极将廖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想防止廖某死亡而未能防止。因此,何某的行为不构成间接故意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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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请假堕胎是否算生育假,用人单位扣发假期一半的工资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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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rn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rn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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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假,生育津贴rn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rn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rn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rn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rn  第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rn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无知男友买农药给女朋友堕胎男友构成何种犯罪
[律师回复]
一、无知男友买农药为女友堕胎被告人何某与廖某自由恋爱发生性关系,因女方父母亲对廖某的婚姻不十分满意,2004年元月一天上午,廖某向何某反映自己怀孕了,听邻居说少吃些用农药(指敌敌畏)可以堕胎,并要何某为其购买,何某提出“吃农药堕胎会出人命的”,何某表示不同意去购买,廖某说没事,只要自己吃点可以把胎堕掉。何某最后还是同意去购买,当日下午购买了250毫升的敌敌畏给了廖某,何某离开了廖某宿舍,廖某服用之后,何某见此情况,将廖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因服毒过多,抢救无效而死亡。
二、男友构成何种犯罪在审理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间按故意罪。其理由是:何某明知“敌敌畏”是一种不能服用的剧毒农药,而在廖某要求其购买服用的情况下,并积极实施了帮助购买的行为,且将农药交给了廖某后离开不管,放任了廖某的服毒行为,最终导致廖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何某的行为符合故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间接故意罪量刑。本文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何某主观上没有害死廖某的故意,在廖某要求其购买农药时,“以吃敌敌畏会出人命的不同意去买”为由予以拒绝,只是轻信了廖某“少吃点可以把胎儿堕掉的话,在何某的思想上对少吃点敌敌畏能堕胎产生主观上错误认识,廖某服药以后,刘某积极实施了救助行为,所以,何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比较恰当。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罪主要区别有如下几方面:

1)认识方面,前者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只因轻视能够避免而予以放任,无认识上的过失,后者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上的错误,何某认识到“吃点农药会出人命”,但因何某对如何堕胎缺乏正确的认识,从而轻信“少吃点可以把胎堕掉,而不会出人命”。

2)意志方面:前后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后者则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何某对廖某的死亡持反对态度,廖某要求其购买时,其以吃点敌敌畏会出人命为由拒绝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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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未经男方同意堕胎是否侵犯生育权?
女方未经男方同意堕胎是不侵犯生育权的。妻子擅自中止生育的行为,可能会对夫妻感情生活造成极大的损害,但并不能由此认为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因此,丈夫也没有以此要求女方进行赔偿的权利基础,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最终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离婚的方式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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