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医院是不是侵犯妇女生育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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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堕胎医院是不是侵犯妇女生育权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堕胎医院是不是侵犯妇女生育权?

一、堕胎医院是否侵犯妇女生育权?

不侵犯,只能是配偶另一方那么配偶的配合行为就成为了一种义务,如果不配合,即构成对另一方生育权的侵犯,这显然违背了生育权的本质,且由于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而造成只要双方行使权利的意见不一致即构成双方侵权的荒谬情况。其次,既然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且如果认为生育权是相对权,那么其义务主体只能是配偶另一方,导致生育权只能对抗配偶而不能对抗配偶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这与人身权的本质不容。

事实上,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生育权的实现都需要对方的配合,这是由人的生理特点决定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生育权的绝对权属性。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其特点为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人,权利的相对人有不作为、容忍的义务,但不需作为。人格权属于支配权,因此生育权当然是支配权;同样,由于夫妻任何一方的生育权的实现都依赖于对方的配合,所以这也容易让人产生生育权是请求权的误解。

当生育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赔偿造成的损失,惩罚侵权者,讨回公道。

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是可行的。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当遇到侵害了生育权这种情况,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诉讼

二、未婚女性能合法享有生育权吗?

其实没有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单身女性不允许生育。

中国法律同样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生育权的主体也不区分已婚或未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可见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既包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

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们的自由空间。可见,在中国,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权。但实际上,未婚妈妈给孩子上户口一般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无法按流程办理准生证,导致几乎无法在公立医院生产,所有的费用也都无法报销。

对于堕胎医院是不是侵犯妇女生育权?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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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吗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堕胎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吗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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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对女性来说,选择堕胎有着非常多的避免受伤的理由。堕胎权在欧美等国家有着非常激烈的争议,比如婴儿是否拥有自己的生命权等,争议的重点从来不是什么男性的生育权。但是到了中国就落入男性生育权的讨论圈套中,那么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呢?
一、妻子私自堕胎是“无助中的权利”
在旧时代的女性依附于男性,常常沦为生育工具。依“七出”的规定,没有生育的女性甚至可被剥夺妻子的地位。虽然伴随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封建思想逐步被先进思想取代,但是封建思想的毒瘤依然存在。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女性的不公正对待,尤其是孕妇。为了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立足,许多女性选择了堕胎。
其实女性堕胎是有许多不得已的苦衷的,有的纯粹以杀害胎儿的方式对男方施行报复,有的因为人生规划不想过早要孩子,并非所有堕胎都是对男方生育权的伤害,这是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团体的一种“无助中的权力”。但无论从夫妻平等、公平的角度,还是敬畏生命的角度,妻子擅自堕胎并不是一种完全自由的权力,应当慎重考虑。
二、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在许多因妻子私自堕胎导致的离婚案中,有的男方找之前堕胎的“茬”,要求赔偿;而有的则是男方死去,女方堕胎,男方家属索赔。要解决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 ”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但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丈夫和妻子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
首先,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
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
最后,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堕胎,绝不仅保卫女性的权力,也击退根深蒂固的男性决定论;堕胎,既是女性“无助中的权利”,也是对男权控制欲的收敛。但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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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吗
堕胎行为并没有侵犯男生的生育权,这是由于女方拥有完全生育的自由,因此当女性和男性的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那么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会大于男性的生育绝对权。因此不算是侵犯男生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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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女职工请假堕胎是否算生育假,用人单位扣发假期一半的工资是否合理
[律师回复] 第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rn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rn  第
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rn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rn  第
三,产假,生育津贴rn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rn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rn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rn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rn  第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rn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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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私自堕胎是否侵犯男性生育权?
女性私自堕胎并不侵犯男性的生育权。按照法律规定和要求,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均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如果女性私自堕胎并不侵犯男性的生育权,女性同时拥有生育自由权可以对自己是否决定生育起直接作用,如果男性以女性私自堕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为了避免女性一时冲动或者产生矛盾,通常情况下需要达成合意再选择堕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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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堕胎一般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许多热恋中的男女,还没登记结婚两人就同居,结果不小心怀上了孩子,属于未婚先孕,如果没做好生小孩的准备,女方可能会去自行堕胎,结果是伤害了自己的身心。因为未婚先孕是两个人的事,堕胎也跟男方脱不开关系,所以女方自行堕胎后又想找男方赔偿。
按规定,我国法律保护私生子女利益,即未经合法登记婚姻生的小孩。因此,如果女方未婚先孕生下小孩后,男方将要对孩子负担抚养义务,这点跟婚生子女享受的利益是一致的。
不过,如果小孩未出生前,就被女方自行堕胎拿掉的,那么男方将不再对小孩负担抚养义务。而单纯给女方带来的伤害,也会因为女方的一意孤行,男方将从中只承担起一半的责任,即按照公平原则,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共同支付的费用可以包括堕胎费、营养费等。
因为两人只是一般恋爱男女关系,女方自行堕胎后主张赔偿时,建议是直接找男方索要,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全部损失,如果对方不愿意分担全部损失的,那么最后只能按照公平原则,各自分担一半的损失。
最后,其实女方发现自己未婚先孕后,不管是否要生养这个孩子,建议最好是直接找男方决定。而且,即使需要堕胎处理,作为男方也有相当的决定权,否则的话女方一意孤行自行堕胎的,如果男方不愿意,将难以获得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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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男友为女友买药堕胎,男友犯什么罪
[律师回复]
一、无知男友买农药为女友堕胎被告人何某与廖某自由恋爱发生性关系,因女方父母亲对廖某的婚姻不十分满意,2004年元月一天上午,廖某向何某反映自己怀孕了,听邻居说少吃些用农药(指敌敌畏)可以堕胎,并要何某为其购买,何某提出“吃农药堕胎会出人命的”,何某表示不同意去购买,廖某说没事,只要自己吃点可以把胎堕掉。何某最后还是同意去购买,当日下午购买了250毫升的敌敌畏给了廖某,何某离开了廖某宿舍,廖某服用之后,何某见此情况,将廖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因服毒过多,抢救无效而死亡。
二、男友构成何种犯罪在审理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间按故意罪。其理由是:何某明知“敌敌畏”是一种不能服用的剧毒农药,而在廖某要求其购买服用的情况下,并积极实施了帮助购买的行为,且将农药交给了廖某后离开不管,放任了廖某的服毒行为,最终导致廖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何某的行为符合故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间接故意罪量刑。本文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何某主观上没有害死廖某的故意,在廖某要求其购买农药时,“以吃敌敌畏会出人命的不同意去买”为由予以拒绝,只是轻信了廖某“少吃点可以把胎儿堕掉的话,在何某的思想上对少吃点敌敌畏能堕胎产生主观上错误认识,廖某服药以后,刘某积极实施了救助行为,所以,何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比较恰当。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罪主要区别有如下几方面:

1)认识方面,前者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只因轻视能够避免而予以放任,无认识上的过失,后者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上的错误,何某认识到“吃点农药会出人命”,但因何某对如何堕胎缺乏正确的认识,从而轻信“少吃点可以把胎堕掉,而不会出人命”。

2)意志方面:前后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后者则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何某对廖某的死亡持反对态度,廖某要求其购买时,其以吃点敌敌畏会出人命为由拒绝购买。

3)行为方面,前者确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想防止而未能防止,后者则无避免了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何某在廖某服毒之后,积极将廖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想防止廖某死亡而未能防止。因此,何某的行为不构成间接故意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堕胎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堕胎赔偿协议书怎么写?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身份证号:住院号:
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三、医疗事故原因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元;
2、误工费: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4、陪护费: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元;
6、残疾用具费:元;
7、丧葬费: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元;
9、交通费:元;
10、住宿费:元;
1
1、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1
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
住宿费:元(不超过2人)
五、偿款给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1、出院处理: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八、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日期:日期:
二、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乙方(患者或患者近亲属):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住院号:
经过调解,医院、患者双方就该医疗纠纷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在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二、甲方自愿赔偿乙方:
三、甲乙双方放弃基于该医疗纠纷的一切诉讼权利。
四、违约责任:本协议对该医疗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反悔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医疗纠纷赔偿调解协议
甲方:某医院
乙方:×××
鉴于患者×××曾于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某市20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
某市200×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元。
某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元。
第二条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
第三条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
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医院乙方:
日期:日期:
由于疾病种类繁多,患者情形各异,医生素质差异也较大,医疗事故的发生在所难免,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通过自行协商方式解决,赔偿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受害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医疗发生后医患事故时,不但需要理智对待事件的发生,同时还应了解相关的法规,正确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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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堕胎后不孕侵犯生育权吗
不算侵犯生育权,实际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对妻子私自堕胎后不孕侵犯生育权吗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女性享有独立的生育权,生育权包括不生育的自由,婚内夫妻双方的生育权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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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妻子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婚内妻子堕胎是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的。需要注意的是,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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