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死刑犯有可能能减刑。
(一)如果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没有机会减刑。
1、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
2、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法律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死刑复核权的规定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其特别之处可归纳如下:
死刑复核程序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对此类案件不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使经过了第二审程序,其作出的裁判也不是生效裁判,而是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之后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除外);
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完全是自动的,不需要当事人的推动,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死刑复核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最高人民法院和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因为从事着违法犯罪的活动,所以导致他人受到非常严重的伤害,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已经被判处了死刑,这个时候是否是享有减刑的机会,是需要根据所判处的刑罚的具体的准备来确定的,比如说如果是判处死刑定期执行,这个时候就没有减刑的机会了,如果是死刑缓期执行,还是有可能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