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绝对性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2、相对排他性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相对相邻权来说就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对所有权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3、完全性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是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
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
4、永久性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所有权的期限。
(二)相邻权的概念、特征及意义1)相邻权的概念及特征相邻权指不动产(包含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包含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两个以上主体相邻权只能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这种权利主体既包括不动产(包含建筑物)所有人,也包括不动产(包含建筑物)占有人或使用人。
2、相互义务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邻的财产。
一方有权利取得方便,他方有义务提供方便,而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
3、从属权利相邻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从属于不动产(包含建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特权的从权利。
它随不动产(包含建筑物)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设立、变更、终止。
2)相邻权的意义在生产和生活中,不动产(包含建筑物)相邻权是普遍存在的,法律设定这种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意义主要有以下3点:
1、提高效益,促进发展不动产(包含建筑物)相邻权的很大一部分涉及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相邻人行使权利时,一方面有权要求对方给予必要的便利,另一方面也应为对方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
只有这样互相支持和帮助,双方对不动产(包含建筑物)享有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实现,从而促进发展。
2、减少妨害,促进便利相邻权产生于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之中,如相邻宅基地通行权、相邻防险关系中的权利、相邻共墙关系中的权利、相邻通风采光权等等。
确认和保护这些权利,有利于避免相邻各方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减少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生产生活质量,促进生产生活便利。
3、加强团结,促进稳定不动产(包含建筑物)相邻权直接涉及相邻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这一权利,促进邻人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照应,互为便利,就能使相邻人之间团结互助的友好关系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秩序长久稳定。
相邻权是两个主体之间的权利,而所有权是一个主体的权利,相邻权可以保障双方的权利并且相邻权可以减少一定的妨害然后促进便利的生活,还可以加强相邻之间的团结,促进双方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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