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人伤事故理赔调解去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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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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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交通人伤事故理赔调解去哪里?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交通人伤事故理赔调解去哪里?

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受害人脚踝受伤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在限额内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责任人承担。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

它是以责论处、处罚得当、赔偿合理的基础,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问题。

因此,必须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材料和计算数据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认定。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首先应该第一时间进行报警,警方会根据事故情况来确定责任认定书,双方在根据责任认定书进行相应的赔偿协商,如果是涉及到保险公司的话,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是否符合赔偿情况,然后再根据受害者的事治疗费用来进行赔偿,如果双方之间协商不下的话,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最终来进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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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伤事故理赔调解去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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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伤事故理赔调解去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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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是笔录还是调解调解书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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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协议:

1.调解协议的内容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1)超出诉讼请求可以准许;

(2)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准许:
A.当事人案外人提供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条件时生效;
B.案外人提供担保: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效力。

2.调解协议不得有以下内容不予确认:
A.侵害国家社会案外人利益;
B.违背当事人真意;
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3.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
A.无关人员案外人拒签调解协议;
B.诉讼费用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比例并记入调解书。

4.不予支持:
(1)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支持;
(2)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自行和解:
A.请求按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不予支持;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二、调解笔录:
1.反映调解协议达成过程调解协议仅是调解笔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2.不须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记入调解笔录,只要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章后即生效。
三、调解书:是指由制作,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

1.调解书内容:
A.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调解结果没有“法律依据”;
B.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

2.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凡用调解方式结案的:
A.
第一审案件都应当制作调解书;
B.
第二审再审程序中用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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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书送达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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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调解时需要确定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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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伤事故理赔调解去哪里?
交通人伤事故理赔调解去法院或者是交警大队都可以。因为如果说发生了人身事故所导致受到伤害,那么涉及到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的话都是需要赔偿,可以在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主持之下达成调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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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单方调岗调薪,劳动者如何应对单位调岗调薪
[律师回复] 一、单位能否单方调岗调薪
任何一方提出调整岗位或调整薪酬,都要有相应的依据。对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无论是出于公司方的要求或是劳动者的主张,无非基于下述三种情形: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第一种情形而言,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另外,对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脱密期,在脱密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调整至非涉密岗位。此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及工资待遇的合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2、双方在劳动合同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作出约定;
与第一种情形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情形强调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应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的有关条件,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履行,但是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调整的约定,但调整的条件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
3、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变更协商一致,经协商后确定的新的岗位或薪酬,对双方产生效力。
二、劳动者如何应对单位调岗调薪
1、对于用人单位口头调岗降薪通知。用人单位口头告知调岗降薪的行为无效。
2、对于用人单位书面调岗降薪决定。调岗的含义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主动调整或劳动者自行提出调换工作岗位,包括平级调换、上下级调换等等,相应的会发生工资待遇、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变化,也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一种形式,应符合上述第二个问题中所列的法律规定及要求。
(1)劳动者首先可与人资部门沟通,了解此次调岗降薪的具体原因,应该看到这次是否符合当时签订的合同,是否有违背的地方。最终确定用人单位是不是有违法行为存在。
(2)如果用人单位系想通过调岗降薪的方式达到让劳动者自动离职的目的,劳动者更应当谨慎。因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发生变化,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协商不成,也不能单方辞职。
(3)如果用人单位在未予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单方作出调岗降薪决定,劳动者可以实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单方作出调岗降薪违法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单位违法行为。
村委会的调解委调调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会因为财产、孩子等原因产生纠纷,需要走法律途径处理。而在开庭审理以前,会选择先行调解的,调解成功的,便可以开具离婚民事调解书,那么离婚调解书不签字也有效么?
离婚民事调解书是指经过调解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是不生效的。
此外,如果当事人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便可以由认定文书无效,除此之外,倘若调解后双方当事人仍然产生矛盾导致想要离婚,那么可以在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以后再请求判决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当事人拒收离婚调解书,也不影响离婚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离婚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可以持离婚调解书向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能证明调解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或者调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审理由,也可以向申请再审,撤销离婚调解书,但可能会有一点难度,大多数都仅仅只能改财产分配部分,对离婚部分不可能从离婚改判成不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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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伤事故理赔调解去哪里?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交通人伤事故理赔调解去哪里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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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拒绝调解的,调解委员会能调解吗
[律师回复]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自愿原则是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愿再继续调解的,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二是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明确拒绝调解;三是在调解的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 当事人拒绝调解,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调解。如果当事人只是心里不愿意调解,但未予明确表达,表面上仍接受调解,不属于拒绝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不予配合,但没有明示拒绝调解的,也不属于拒绝调解。 虽然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至关重要,但在调解技巧上应当注意积极稳妥。在开始调解之前,人民调解员不一定要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特别是调解双方当事人正在激烈对抗的纠纷时,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拒绝调解,就是默示同意调解。实践表明,当事人在情绪激动、心情恶劣的情况下,往往会拒绝接受调解。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先对拒绝调解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规劝和疏导,告知其调解的好处,如果当事人仍然明确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人民调解法在第二十二条关于当事人权利的条款中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接受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无论在任何时候,人民调解员都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否则,不但不能有效化解纠纷,还可能激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 对于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甚至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应当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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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二是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做好回访工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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