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年龄和劳动能力的不同,计算的方法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被扶养人未满18周岁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被扶养人18-60周岁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被扶养人60-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80-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四)、护理费赔偿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对于未成年人,仅仅1个人护理是不够的,建议未成年人的护理人数可参照年龄、伤情等从宽确定。
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五)、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在计算的过程中,不能简单的理解诊疗费、医药费和住院费。
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必须”是指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
判断受害人的医疗费是否合理,一般可以根据医院和医生的专业建议进行判断。
但是如果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仍然任性的拒绝出院的,便不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
(六)、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如果造成受害方伤残的话,那么对于赔偿义务人来说就一定要以受害方当地的实际收入以及还有受害方的年龄来进行合理计算赔偿;
一般岁数越大所得到的伤残费用就会越低,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照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各自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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